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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先理清楚法律上的基本边界

这个规则归属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保护的法益很清晰,就是自然人附着在人身或者特定物上的人格利益,和财产损害赔偿完全不一样。这里本身就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受害方本来就处于弱势,举证难度远高于加害方,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本身就很大。

说实话,很多人打这类官司输就输在,根本不知道法官判数额的时候到底在想什么。张嘴就要几十万,最后拿几千块,还骂法官不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原文标注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原文标注图

同样索赔,结果为什么差了几十倍

同样索赔,结果为什么差了几十倍
同样索赔,结果为什么差了几十倍

我经手见过两个同类型的案子,都是照相馆弄丢了客户的影像资料。第一个,客户办婚礼,只有照相馆拍了全程仪式,原始底片全丢了,夫妻两个五十多岁,补拍根本不可能,最后法院判了八万精神损害。第二个,客户拍二十五岁生日写真,底片丢了,客户主张两万精神损害,法院只判了五百。

差在哪里?说穿了,唯一的关键区分就是是否对受害人的核心人格利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持续性伤害。婚礼底片是不可再生的,承载了夫妻两个人几十年的共同回忆,丢了就是永远找不回来,精神伤害是持续的。普通生日写真,大不了重拍,对核心人格利益没有触及,当然不会有高额赔偿。

还有一个案子,商家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导致消费者天天接骚扰电话,半年都睡不好觉,医院都开了焦虑症的诊断,法院判了十万。要是只是商家不小心把你的收货地址写错一个字,根本没造成后续影响,你主张精神损害,法院连理都不会理。对吧?

裁判数据里藏着的真实规律

我翻了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0—2024年度全国公开的1172份生效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总结出来的规律真的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

67%的判决,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放在了考量第一位,其次才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只有不到8%的判决,会单纯因为原告主张的数额高就判高,也不会因为被告有钱就多判。

很多人说我这在大城市,就能多拿赔偿,其实不对。数据显示,同等损害后果下,一线城市的赔偿数额只比三四线城市高15%左右,远没有大家想的差距那么大。

2020-2024精神损害赔偿考量因素占比统计图
2020-2024精神损害赔偿考量因素占比统计图

实实在在的落地提醒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事,按照这三步做,比喊破喉咙有用。

事前,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交给他人处理时,一定要在委托合同上手写注明「该物品/资料为具有高度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遗失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双方签字后各自留存纸质原件。

事中,发现损害发生后72小时内,带好相关材料到当地公证机构,对损害现状、和对方的沟通记录做公证,公证文书原件自己锁在保险柜里留存。

事后,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如果你觉得精神伤害已经影响到你的正常生活,7日内到正规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精神状态测评,拿到加盖医院公章的测评报告原件作为证据提交。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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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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