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律己
法治论坛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说实话,很多商事主体的老板,甚至不少资深经办人,都觉得法定代表人签了字盖了章,公司就必须认账。

真不是这么回事。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精准画像

这个问题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它保护的法益是双向的:既要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也要守住法人以及背后股东的合法财产权益。权利义务的不对等非常明显:法定代表人单方越权,后果却要整个法人承担,最终会转嫁到全体股东身上。所以法律才会给主张合同有效的相对人加了一个“善意”的前置要求。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条款原文截图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条款原文截图

同为越权,为何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同为越权,为何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同为越权,为何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我见过两个事实高度近似的案子,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连带担保,两家公司的章程都明确写了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一个案子里,债权人是地方小贷公司,签担保合同的时候,只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从没提过要看股东会决议,也没查过对方章程。最后法院判担保无效,公司只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子,债权人是一家做贸易的实业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出示了股东会决议,虽然事后发现有一个小股东的签字是代签,但债权人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债权人是善意,判决担保有效,公司必须承担全额担保责任。

你看,两个案子背景差不多,结果完全相反,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相对人是否善意。说白了就是,你有没有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你是不是明知对方越权还要签约。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并非必然无效,核心判断标准从来都是相对人是否善意,这个结论是经过无数司法实践验证的。

2022-2024年度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2—2024年度民商事代表权纠纷裁判报告》统计,公开可查的1247件法定代表人越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越权行为有效的案件占比37.2%,认定无效的占比62.8%。

在所有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91%的案件里相对人未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直接被法院认定为非善意。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裁判结果占比图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裁判结果占比图

这个数据其实挺扎心的。很多交易主体嫌审查权限麻烦,觉得反正对方有公章有签字,不会出问题,结果最后钱要不回来,才后悔没做那几分钟的审查。不过话说回来,法院对善意的要求真的不高,只要做了最基本的形式审查,基本都会被认定符合要求。

分阶段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分阶段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分阶段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这里没有空泛的套话,每一条都是可直接执行的具体动作。

签约前,对接对方法定代表人时,核对对应事项的权力机构决议原件,留存加盖对方公章的决议复印件存入合同档案袋,专人保管。

合同履行期间,每满12个月,由公司法务或行政人员对所有标的额超过100万的对外合同做一次权限复核,将复核结果打印签字后存入公司永久档案。

发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对方发送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异议函,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留存快递底单和异议函副本归档。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www.zhoupulvshi.com/hunyin/8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