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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录音整理——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访谈录音整理的法律定位

它归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当事人通过留存对话内容,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程序权利。

有意思的不对等性在这里:大多数普通人都知道录音可以当证据,九成以上的人不知道,录音取得本身有红线。踩线就是废。

民商事诉讼合法访谈录音整理规范表
民商事诉讼合法访谈录音整理规范表

同是访谈录音整理,结果天差地别

我之前接触过两个案情高度相似的加盟退费案,结果完全不同。

第一个案子,当事人要退加盟费,和品牌方负责人在品牌方的公开招商会客室谈退费,手机放在茶几上录了全程,提交的时候附上了整理好的文字稿,法院直接采纳了录音内容,支持了当事人的部分请求。

第二个案子,当事人同样要退加盟费,为了拿到品牌方虚假承诺的证据,偷偷把录音笔藏在身上,溜进品牌方创始人的私人聚餐包厢,录了两个多小时的私人聊天,整理之后提交法院,法院直接排除了这份证据,当事人因为没有其他佐证,最终败诉。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就是是否侵犯他人核心隐私权。公开会客室是商业洽谈的固定场所,任何人进入洽谈本身就应当预见谈话可能被记录,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隐私预期。私人聚餐的私下聊天,属于公民隐私权的核心保护范畴,哪怕你拿到的内容完全真实,取得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权利,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中国裁判文书网民商事证据案例检索页
中国裁判文书网民商事证据案例检索页

裁判数据里的真实风险

裁判数据里的真实风险
裁判数据里的真实风险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民商事证据类统计数据显示,在所有提交访谈录音整理作为证据的案件中,仅有27%的录音证据最终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中,62%的被排除案件,理由都是取得方式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说实话,这个比例比很多人预想的高太多。很多人觉得偷偷录音没什么,真到了法院才知道踩了红线,悔之晚矣。

准备做访谈录音前,打开手机自带的录音应用,把手机放在双方都能清晰看到的桌面位置,访谈结束后12小时内将原始录音导出到加密U盘留存,手机里的原始录音不要删除。

访谈进行过程中,每聊完一项核心权利义务内容,停下来把你理解的对方表述复述一遍,亲口问对方“我刚才总结的内容,和你说的一致对不对”,把这段确认全程录下,整理文字稿的时候,标注清楚这段确认内容对应的录音时分秒节点。

纠纷萌芽准备提交证据时,按照管辖法院的要求,把原始录音文件和对应的访谈录音整理文字稿一并刻入不可改写的只读光盘,自己额外刻录一份相同内容的光盘,锁入家中固定储物抽屉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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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访谈录音整理——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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