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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门面遇拆迁涨租,算不算情势变更?90%的人都搞错了

我刚当法官那会,在派出法庭,接触的全是家长里短的小案子。印象最深的是一对开包子铺的小夫妻,租了临街门面,刚签完五年固定租金的合同,半年不到,门口说要通地铁,施工完人流量直接翻了三倍。房东找上门,要把年租金从八万涨到二十四万,还说,这是情势变更,周边都这价,你不接受我就告你解除合同。

古代判官断案,早就懂这个理了

说实话,别以为情势变更是个近些年才有的新玩意。几百年前的清朝知府断案,就用过一模一样的逻辑。

我以前在法院图书馆翻旧判例集,见过这么一桩事:有人花大价钱租了运河边的仓房,专门囤漕运的粮食,结果刚签完一年租约,朝廷改了漕运路线,所有粮船都不走这了,好好的仓房一下子变成了没用的破房子。租户交不起高额租金,告到官府,知府怎么判?直接给减了八成租金,批的话我现在还记得:“事势变迁,非人力所及,仍按原约,于理不公”。

民国的时候,才从西方把这个概念正式引进过来,定了名叫“情势变更”。那时候法官判案子,也卡得特别严,不是什么乱七八糟的变化都能往里装。

清代地方官府民事判例手抄本
清代地方官府民事判例手抄本

到底啥才算真的情势变更?别什么都往里面装

现在我做自媒体,每天都有人来问,我生意亏了,能不能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我房租涨了,能不能让法院按情势变更降租?说句实在话,十个问的,八个都找错了方向。

说句大白话,现在法律认的情势变更,得同时凑齐三条:第一,这事是你签合同的时候,打死都想不到的,不可能提前预判;第二,这事不是你也不是对方的错,没人故意搞出来;第三,要是还按原来的合同履行,一方直接亏到姥姥家,完全不公平。

这里头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得分清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差着十万八千里呢。你自己投资开店,本来就该承担生意好坏的风险,对不对?你不能赚了钱全揣自己兜里,亏了就说情势变更要甩锅,哪有这道理?

就说我开头说的那桩包子铺案子,地铁通了门面升值,房东说这是情势变更要涨租,法院最后没认。为啥?修地铁的公告,签合同之前半年就贴在街口了,房东说自己没看见?那属于应当预见的变化,本来就该算在商业风险里,轮不到情势变更出来说话。

基层法院民事法官旧手写案卷宗
基层法院民事法官旧手写案卷宗

不过话说回来,真要是完全不可预见的大变故,法院肯定会给你留台阶。疫情刚爆发那会,我判过好几个商铺租约的案子,封城七八个月开不了门,一分钱营业额都没有,我就按情势变更给租户减了一半的封城期间租金,双方都能接受,也说得过去。

老法官给你的几个避坑土办法

老法官给你的几个避坑土办法
老法官给你的几个避坑土办法

都是我办了十几年案子磨出来的,接地气,好用,你记着就行。

1. 签长期合同的时候,提前把价格调整规则写进合同。比如约定每三年按周边同地段房租均价调整一次,比出事了再扯情势变更有用一百倍。

2. 真出了事先坐下来谈,别上来就打官司。情势变更大多是调整合同,不是直接解除,能谈拢就别耗在法庭上。

3. 分清楚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别瞎告。你选的项目赚亏了,正常的行情涨跌,本来就是你该担的,瞎告不仅浪费钱,还大概率输官司。

4. 真要走到法院,提前把证据备齐。政府公告、规划文件、官方通知这些,全都留好备份,空口说白话,法官想帮你都帮不了。

其实啊,法律哪有那么多高高在上的弯弯绕。说白了,情势变更这条规则,就是给大家留的公平退路。天有不测风云,真碰到谁也想不到的大变故,法律不让你一个人把亏全吃了。可要是你自己该担的责任,也别想着往别人身上推。

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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