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就有“忠诚协议”?比现在狠多了
其实别说现在,早几百年就有类似的约定了。古代讲七出三不去,“淫佚”直接占了一条,真要是妻子出轨,丈夫直接休了就能走,官府不会拦着。有钱人家讲究多,怕后院起火,娶姨太太入府之前,都会提前签个文书。我早年在档案馆翻清末的档案,见过一个扬州盐商的婚书,二房进门就签了,但凡和外人有染,不仅净身出户,陪嫁的百亩良田也要归正房所有。那时候县官审这种案子,基本都按约定来。毕竟那时候讲究妇德,约定在先,没什么可说的。
现在法院认不认忠诚协议?一句话说透
很多人一上来就问我,法官到底认不认忠诚协议啊?我告诉你,既不是全认,也不是全不认。核心就一条:只认财产约定,不认人身限制。什么意思?比如你约定,哪一方出轨,就要给对方赔偿十万块,或者出轨的一方少分一半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的,法院基本都会认。要是你约定,出轨一方就不能要孩子抚养权,或者出轨一方永远不能提离婚,甚至说要出轨的一方剃光头游街,这种,直接无效。碰都别碰。
我当法官十年攒的避坑土办法

1. 只写财产,别碰人身。就约定财产分割和赔偿数额,别提抚养权、离婚自由,金额要符合对方的收入水平,别狮子大开口。
2. 单独签,别掺进别的协议。别把忠诚条款写进婚前协议的角落,也别提前写进离婚协议,单独拿一张纸签,双方签字按手印,最好找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
3. 写清楚什么叫“不忠”,别玩虚的。别写“感情不忠”这种模糊话,直接写清楚: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与第三方同居超过一个月,这种,真闹到法院才有据可依。
4. 别搞强制,必须自愿。你拿着对方把柄逼他签的,说不签就发到单位去,这种协议哪怕写的再漂亮,法院也直接不认。
5. 公证不是必须,但做了更稳。要是协议涉及到房产、大额存款,不嫌麻烦就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效力更强,省得日后对方说协议是伪造的。
其实说白了,忠诚协议能签,也有用,但你别指望一张纸就能拴住一个人。我见过签了协议老老实实过一辈子的,也见过签了协议该出轨还是出轨的。真要过不下去,至少有协议能给你留点保障,比啥都没有强,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