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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从法条出发的精准界定

这个问题归民商法调整,核心规则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原文核心表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这条规则保护的法益兼顾两端,一边是商事交易的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一边是法人内部的治理秩序。说白了,法律优先保护外头善意做生意的人,你法人内部的权限划分,凭啥要求陌生人一定要清楚?权利义务本身就不对等,内部规则不能拿来坑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合同编越权代表条文注释页
民法典合同编越权代表条文注释页

两种场景的判决结果对比

先讲一个真实的脱敏案例。一家建材公司的章程写死了,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合同超过一百万必须经股东会同意。后来法定代表人偷偷跟设备商签了一百二十万的采购合同,没走股东会程序。设备商从头到尾没看过建材公司的章程,也不知道这个内部要求,交货后建材公司不肯认账,说法定代表人越权了。法院判合同有效,建材公司必须付钱。

另一个案子刚好反过来。同样是大额合同越权,相对人之前跟这家公司合作过两次,每次走大额都要求看股东会决议,这次明明知道没有决议,还跟法定代表人签了合同,甚至私下给了个人好处。最后法院判这个代表行为无效,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两个案子结果天差地别,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说实话,很多企业栽就栽在,以为自己章程写了权限,就能随便不认账,完全没搞懂规则的核心。

越权代表善意认定裁判观点对比表
越权代表善意认定裁判观点对比表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统一裁判尺度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统一裁判尺度
从公开裁判数据看统一裁判尺度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整理公布的全国法院越权代表纠纷生效判决一共127份。统计结果显示,仅有23%的判决认定越权行为无效,这些无效案件中,九成以上都是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越权的情况。

有意思的一个裁判共识,超过八成的判决都认为,章程在工商部门登记公示,不直接等同于相对人应当知道权限限制,也就是说,相对人没主动去查工商档案,不构成非善意。这个尺度其实很符合交易常识,没人做笔生意都要先跑工商局调对方章程吧?

可落地的风控安排

可落地的风控安排
可落地的风控安排

对交易相对方来说,签约前,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符合权限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核对原件后复印,让对方加盖公章存入纸质合同档案。

履行过程中,所有交易款项都打到合同约定的对方对公账户,每笔支付的银行回单都扫描后,同步存到本地硬盘和企业云盘备份。

发现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明确线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注册地址发加盖你公司公章的书面异议函,用EMS标准快递寄送,底单和函件副本一并归档。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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