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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紧急避险的法律画像

紧急避险的法律画像
紧急避险的法律画像

它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核心内容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保护的核心是整体法秩序下的更大法益——当两个合法法益冲突,只能保一个的时候,法律允许牺牲更小的那个换更大的。说白了,就是给慌不择路的普通人留的一扇合法门。但不是什么避险都能算。

合法与违法的一线之隔

之前接触过一起咨询,货车司机雨夜跑高速,前方小车突然打滑失控别到他的车道,司机为了不撞小车,猛打方向蹭到了旁边正常行驶的另一辆小车,车损十几万。这个案子里,司机的行为最终被交警和法院认定为紧急避险,不用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由引发危险的小车一方承担。

反过来,另一起案子里,一个偷了电动车的小偷,看到保安追,跳桥的时候把岸边钓鱼的老人撞到水里,说自己是紧急避险。法院直接不认。区别在哪?危险是否现实存在且不属于行为人自身违法行为引发。小偷的危险是自己偷东西引来的,本就是他自己造的孽,当然不能拿紧急避险当挡箭牌。对吧?

交通场景紧急避险案例对比示意图
交通场景紧急避险案例对比示意图

还有一种情况,同样是避险,为了救横穿马路的孩子撞了路边的车,和为了救自己跑丢的宠物狗撞了行人,结果天差地别。核心还是构成要件里的法益衡量,你要保全的法益必须明显大于你牺牲的法益,不然就是过线。

从裁判数据看认定规律

2021—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涉紧急避险刑事案件统计显示,119件公开判决中,仅29件最终认定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不承担刑事责任。近六成不被认定的案件,原因都是不符合构成要件中“不得已”的要求。说白了,就是你明明有其他更少损害的选择,偏选了那个损害最大的,当然不算。说实话,很多人对紧急避险的误解太深了。

2021-2024年紧急避险认定结果统计图表
2021-2024年紧急避险认定结果统计图表

不过话说回来,法院对构成要件的裁量,其实也倾向于保护普通人的合理预期,不会对慌里慌张的普通人要求太苛刻。毕竟紧急情况之下,谁能算得毫厘不差?只要核心要件符合,一般不会卡得太死。

遇到突发危险时,第一时间打开手机自带的录音录像功能,完整记录危险发生的时间、现场状态,录制完成后直接上传个人加密云端相册留存,不要仅存储在本地手机。

避让避险过程中,尽可能通过鸣笛、喊话提前警示周边无关人员,留下现场行为痕迹,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最小损害的注意义务。

危险消除后,24小时内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事发完整过程,索要并留存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出警记录复印件,避免事后被错误认定为故意逃逸或侵权。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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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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