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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合同变更解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情势变更的法律画像

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核心表述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它保护的是交易主体的公平信赖利益,纠正不可预见重大变化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说实话,很多人把它当成了逃避商业风险的万能钥匙,这是最大的误解。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条文注释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条文注释页

支持与驳回的核心分野

我旁观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2021年某一线城市商铺租赁案,承租人租下铺面开线下饮品店,刚完成装修就遇到区域全域疫情封控,整整四个月无法开门营业,每月几万的租金一分不能少。承租人第一时间发出书面协商函,要么降租一半续期,要么解除合同退还押金,房东始终不回复,拖满合理期限后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押金全额退还。

同一年同区域的另一起商铺租赁案,承租人遇到同样的封控情况,没找房东做任何协商,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押金,法院直接驳回了诉请。差异在哪?是否已穷尽事前协商程序,这是唯一的核心区分变量。民法典给了受不利影响一方重新协商的义务,不是直接敞开大门让你起诉解除。很多人跳过这一步,本质上是完全违背了法条的立法初衷。对吧?

情势变更合同争议裁判要点汇总表
情势变更合同争议裁判要点汇总表

实证观察与风控动作

实证观察与风控动作
实证观察与风控动作

2020—2022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情势变更相关生效裁判中,获得法院支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案件里,91.7%的原告都完成了法定的事前协商程序,只有不到8%的未协商案件获得支持。不过话说回来,真的遇到极端紧急情况,哪怕没协商法院也可能调整,但为什么要拿真金白银去赌那不到一成的概率?

签约前,在合同文本的预留空白页,手写加入情势变更协商程序约定,明确要求任何一方提出情势变更后,另一方必须7日内启动协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双方签字,各自留存合同原件一份。

履行中,一旦符合条件的重大情势变化发生,3个工作日内起草书面协商函,用EMS邮寄给对方注册地址或预留住址,邮寄详情单上明确标注「XX合同情势变更协商函」,留存底单和函件复印件,同时发送扫描件到对方预留的联系邮箱。

纠纷萌芽后,协商满30天未达成一致,或者对方明确拒绝协商,10日内整理好协商记录、情势变化的官方证明材料、合同原件,整理装订后提交管辖机构,同时自留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存档。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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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情势变更合同变更解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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