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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画像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画像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画像

这个规则归属于民商法范畴,核心规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整个制度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市场交易中的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说实话,很多人搞不清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的区别。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法定的,你站在相对人的角度,不可能每次签合同都把对方的章程翻一遍对吧?这就是天然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法人要为自己选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相对人没有义务查清对方所有内部限制。

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情景

我接触过两个案情高度近似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案子: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了2000万的工程分包合同,A公司章程明确说超过500万的合同要股东会全体签字。相对人拿到了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的合同,从头到尾没看过A的章程,也不知道这个内部限制。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有效,A公司要履行。第二个案子:同样是超权限签合同,相对人此前和A公司合作过好几次,每次都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这次法定代表人说忘了带,相对人想着都是老熟人就签了。法院直接认定相对人非善意,合同不对A公司发生效力。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相对人是否善意。说白了,你不知道对方内部限制,也尽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你就是善意,法律保护你。你明明知道有问题还装不知道,那法律不惯着你。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权限法条原文图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权限法条原文图

实证数据里的规则偏好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了127件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纠纷样本。统计下来,只有不到18%的案件最终认定越权行为无效。而这不到两成的无效案件里,96%都满足“相对人非善意”这个核心条件。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纠纷裁判结果占比统计图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纠纷裁判结果占比统计图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数据一点都不意外。从立法原意来看,这个规则从一开始就是偏向交易安全的。如果只要内部有限制,就可以随便否定对外合同的效力,那谁还敢和公司做生意?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不知道要翻多少倍。梁慧星教授的民法总论讲义里也明确,代表权的内部限制,本质是内部管理关系,不能随意溢出到外部交易关系。

给交易双方提几个落地方案,照着做就行:
签约前,你作为相对人,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出示对应金额的权力机构授权文件,将授权文件复印后加盖你方公章,存入合同档案留存。
履行过程中,如果收到对方公司发来的法定代表人权限变更书面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权限的核验,将原通知和新授权文件一并归入原合同档案。
发现对方法定代表人可能越权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公司注册地址发送书面函件,明确你方对该行为的态度,同时留存函件底单和快递签收记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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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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