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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等签了合同才慌:普通人要搞懂的表见代理成立条件

上周拆读者来信的时候,看到开水果店的张姐写的满满三页纸的吐槽。

她前几年盘下小区门口的铺面,雇了个小伙子专门对接果品供应商,大半年时间都是小伙子跑前跑后,跟各个供货商熟得很。上个月小伙子因为连续好几天上班摸鱼,张姐一怒之下把人开了,想着反正之后进货自己来对接就行,也没特意给常合作的供应商发个通知。结果没想到,小伙子从之前放订货单的抽屉里,拿了好几张盖了水果店公章的空白订货单,私下找常合作的那个供应商,订了两万三的进口车厘子,拿到货转手就低价卖了跑了。供应商拿着盖了章的订货单找张姐要货款,张姐气得跳脚:我都把他开了,凭什么让我付钱?

你碰到的“莫名其妙要买单”,大概率绕不开这个规则

很多人一听到这种事第一反应是:谁签的字找谁去,关我啥事?但法律上偏偏有这么个规则: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代理权,但他表现出来的样子,足够让一个正常做生意的人相信他有代理权,那他签的合同,就得由那个被“假装”代理的人来担责——这就是大家常听的表见代理。

那到底要满足啥条件才算?不是对方随便拿个破纸就能让你买单的。

社区水果店老板对着进货单皱眉算账的日常场景
社区水果店老板对着进货单皱眉算账的日常场景

第一个核心的点,这个“看起来有代理权”的假象,必须是你自己的行为凑出来的。就拿张姐的事说,她当初为了方便,把盖了章的订货单直接放在前台抽屉,让小伙子随便拿,每次对接供应商的时候都介绍“这是我们店专门管进货的小周”,半年多都是这么过来的。这种情况下,“小周能代表店里订货”的印象,是张姐自己一点点给供应商种下去的,不是小周自己偷了章、伪造了介绍信编出来的。要是小周自己在外面刻了个假章,找供应商说自己是张姐店里的人,张姐根本不认识他,那这表象就不算数。

第二个核心的点,和你签合同的对方,必须是真的不知道对方已经没代理权了。说白了就是对方没过错。比如供应商要是明知道张姐上周就把小周开了,还跟他签两万多的货,那这就不是善意的,法律不会保护这种故意凑上来占便宜的行为。但反过来,张姐开人之后根本没给供应商发过任何通知,供应商之前半年都是跟小周对接的,哪能想到人家已经离职了?这种情况,供应商就是善意的。

就这么简单。

果品供应商拿着盖了章的订货单找商家对账的场景
果品供应商拿着盖了章的订货单找商家对账的场景

好多人踩坑的两个误区,真的要提前掰扯清楚

好多人觉得,只要我没在合同上签字,不管啥情况我都不用担责。别傻了。我之前碰到个开美甲店的姑娘,之前把盖了章的会员卡模板给了离职的店长,结果店长拿着模板去别的商圈开了个同名的美甲店,收了顾客十几万的会员卡费跑了。顾客找原店主,一开始原店主硬说自己没签字,凭啥担责。但最后捋下来,顾客当初办卡的时候,是因为之前在原店办过卡,认识那个店长,才信了他的话,而且那个店长手里的会员卡模板是原店之前给的——这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最后原店主真的要给顾客退卡。不是说你没签字就万事大吉,你之前的行为给了别人可乘之机,就得为自己的疏忽买单。

还有人觉得,只要对方没看到我给的书面授权书,就不算表见代理。也不对。比如你跟合作方吃饭的时候,指着身边的同事说“以后这个项目就由他全权对接,所有签的字都作数”,结果过了两个月你把这个同事调走了,没跟合作方打招呼,他还以你公司的名义跟合作方签了个服务合同。这种情况下,就算你从来没给过他盖了章的授权书,合作方是听你当初亲口说的,信了他的话,那照样算表见代理。说真的,上次有个做工程的老板跟我辩,说合作方自己不会查吗?我当时都笑了——你当初当着人家的面拍胸脯给人授权的时候,怎么不提醒一句“他下周就调走,别信他说的话”?

碰到这种糟心事,三步就能把损失压到最小

第一个要做的事,但凡有员工离职,第一时间把所有之前给过他的、盖了章的空白材料、介绍信、授权书全部收回来,别嫌麻烦。收完了之后,把所有跟他对接过的客户、供应商列个清单,挨个发书面的告知,明确说这个人已经离职了,之后他签的任何跟你有关的文件你都不认,最好用EMS寄,留好快递底单和告知的内容截图,别只在自己朋友圈发个通知就完事——谁没事天天刷你朋友圈啊,看到了才算数吗?

第二个要做的事,真碰到有人拿着已经离职的人签的合同找上门,别一上来就拍桌子说“这不是我签的我不认”,先把对方的证据捋一遍:他知不知道这个人已经离职了?有没有跟这个人串通好故意坑你?比如对方明明在离职当天就收到了你发的告知,还故意跟人签合同,那你完全可以不用担责。把这些证据攒好,别等对方起诉到法院了,你才想起来自己之前发过告知。

第三个要做的事,要是真的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也别硬扛。比如你确实之前没给合作方发过离职通知,对方也是善意的,那该承担的责任就承担,之后你可以找那个跑了的员工追偿,别硬拖着不赔,最后法院判下来还要多掏违约金,反而亏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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