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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权设立,我想讲几个普通人踩过的坑

上周刚接待一位八十多岁的阿姨,一把鼻涕一把泪说要无家可归了。十年前把自己的老房子过户给儿子换大房结婚,儿子当时拍胸脯说妈你住一辈子,结果去年儿子欠了外债要卖房,买家马上就要收房,她连说理的地方都找不到。

不是住着就叫有合法居住权

很多人到现在都以为,我住着这套房,房主说给我永久居住,我就有保障了。错得离谱。口头约定的居住权,法律根本不认。我国的居住权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从登记的时候才正式设立,你没走登记这一步,就等于啥都没有。 阿姨说当初都是一家人,哪好意思提签合同办登记?现在说什么都晚了,房子已经过了户,儿子要还债,只能眼睁睁看着别人收走自己住了一辈子的地方。真的亏。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单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单
别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我有聊天记录、有子女写的保证书就行。这些都只能证明你们之间有约定,没法产生物权效力,真遇到房屋转让,新买家可以完全不认你的约定,直接赶人走。

这些场景一定要主动办居住权设立

不是说所有住房子的人都要办居住权,自己的房子自己住,当然没必要。但只要你碰到下面几种情况,别偷懒,该办就办。 最常见的,就是老人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后,要给自己留永久居住的保障。还有就是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没地方住,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设立几年居住权过渡。再有就是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怕子女以后婚变或者不孝把自己赶出去,提前给自己设立居住权锁定住所。这些场景,你不主动登记设立,就是裸奔。
民法典居住权设立适用场景对照表
民法典居住权设立适用场景对照表
很多人说,都是自家人,搞这个太伤感情。我只想说,伤感情总比老了无家可归强。真到那一步,感情换不来一张床位。

设立居住权其实没你想的那么麻烦

设立居住权其实没你想的那么麻烦
设立居住权其实没你想的那么麻烦
不少人一听“物权登记”就头大,觉得要跑好多趟花好多钱,其实真不是。流程说穿了就两步。 第一步,先落纸为据:要么所有相关人签一份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写清楚给谁设立、居住期限是多久——可以设固定年限,也可以直接写“设立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止”;要么房主直接在遗嘱里明确写清楚,给谁设立居住权,内容写清楚就行。 第二步,带好身份证、房产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居住权设立登记,登完记,你的权利就正式生效了,谁都拿不走。登记这一步是核心,缺了就是零。 还有几个必须提醒的点: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就算房主把房子卖了或者继承了,你的居住权也依然有效,新房主必须让你住到期限满,这才是居住权真正的保障作用。其次,居住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你只有自己住的权利,这点提前想清楚。最后,如果未来你可能要卖这套房周转,最好给居住权设个明确期限,别上来就写永久,确实会影响买家的接受度。 说白了,居住权设立就是给那些需要保障居住需求的人上一把锁,你需要就用,不需要没必要瞎折腾,但该用的时候千万别不好意思用。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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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居住权设立,我想讲几个普通人踩过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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