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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别把“签字盖章”当万能护身符

前阵子接了个咨询,几个股东拍着桌子骂,说他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偷偷把公司一块地抵押出去借高利贷,自己把钱卷跑了,现在债主找上门要收地,问他们能不能不认这个抵押。 太典型了。太多人踩过这个坑了。

先讲最常见的误区:法定代表人签字就一定算数?

很多人默认,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代言人,只要他签了字盖了章,那就是公司认了,天王老子也改不了。

真不是。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从来不是无限的。哪怕你营业执照上写了他是法定代表人,他的权利也要受章程、受公司法约束。越权就是越权,不会因为他顶了这个名头就天然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权限约定页面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权限约定页面

最常见的越权就是对外担保,公司法明确写了,公司对外担保要依照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要是法定代表人自己就签了担保合同,那就是典型的越权。还有就是超出章程约定的交易金额,比如章程说超过100万就要股东会同意,他偷偷签了500万的合同,这也是越权。

越权行为效力怎么定?核心看这一点

很多人一听到越权,第一反应就是这合同肯定无效对吧?不对。现在法律的规则很明确,越权行为不是当然无效,核心看和法定代表人签约的那一方是不是善意。

什么叫善意?说白了就是对方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法定代表人越权了。

比如你找一家公司做担保,你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股东会决议,对方给了你一份看起来齐全合法的决议,你签了合同,那你就是善意,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哪怕决议是假的,公司也要认。

反过来呢?要是对方明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还故意签这个合同,那就是非善意,合同可以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案件法院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案件法院判决书

我之前那个咨询就是,债主连股东会决议都没要,就因为法定代表人拿了公章就签了抵押,法院最后直接认定抵押无效,债主只能去找法定代表人个人要钱,跟公司没关系。你说这债主亏不亏?就省了查个材料的功夫,几百万的债权没了保障。

不管你是股东还是合作方,这几步一定要做

不管你是股东还是合作方,这几步一定要做
不管你是股东还是合作方,这几步一定要做

先给股东说,把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写进章程,是你的第一道防火墙。别拿工商那个空白模板就直接交,很多人章程里就写一句“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等于没写。你一定要写清楚,什么级别的交易需要股东会同意,什么事项必须全体股东签字,对外担保必须走什么程序,写得越清楚越好,反正章程工商会公示,公示之后就视为所有交易方都有义务去查,你写了,对方不查,那就是对方的问题。

然后,内部管控要跟上,公章别全放法定代表人一个人手里,大交易一定要走内部审批,别等出事了才说我不知道。

再给合作方说,别懒。签大合同,尤其是涉及到担保、资产转让、大额借款这种,一定要查对方的章程,一定要要对方的内部决议,留好复印件存着,别觉得对方是法定代表人就万事大吉。就这一步,能帮你避开九成的坑。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人嫌麻烦,说都是老朋友了,查什么查,最后出了事才后悔,早知道花半天走个流程了。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你们公司之前一直默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合同,次次都认,这次突然跳出来说越权不算,那法院也不会支持你,对吧?自己惯出来的问题,总得自己兜着。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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