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调解室的纸团
纸摊开,字歪歪扭扭,看得出来写的时候手在抖,最后落款只写了一个“父 陈”,日期写了“十月初八”,没写哪一年。小女儿说,这是爸生前躲在病房卫生间写的,那时候已经查出来肺癌晚期,疼得握不住笔,怕走了之后哥姐抢房子,偷偷塞给我的。大女儿拍桌子,说这是你伪造的,爸去年十月就走了,前年也有十月初八,谁知道你什么时候写的?二儿子沉默半天,说爸当时已经昏迷好几天了,怎么可能写遗嘱?调了三个小时,最后也没调成,三个人不欢而散,那张纸被揉成纸团扔在垃圾桶里,走的时候谁也没捡。
法律认不认,卡在哪几个点
很多人觉得,我自己写的东西,怎么会不认?其实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要求说起来很明确,就几条硬杠杠,一条不满足,直接无效。第一条,全文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不能你打个稿,最后签个名,那不算自书遗嘱,那归到打印遗嘱里,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差一个都不行。哪怕你抄一遍打印稿都没问题,只要是自己亲笔写的全文,就满足这个要求。第二条,必须有遗嘱人完整的亲笔签名,得和你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一致,只签姓、只写“父亲”“老爸”这种身份称呼,都不算,实践中几乎不会认。第三条,必须明确注明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个都不行,刚才案例里那张,只写了十月初八,没写年份,就是卡在这一条,真闹到法院,基本不会认可效力。除了这三条,还有一个隐形要求:写遗嘱的时候,遗嘱人得是脑子清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被胁迫、被欺骗写的,要是写的时候已经糊涂了,认不出人,就算你三条都满足,也能被推翻。
我见过的那些离谱坑

真要写,记住这几步就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