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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那出事的摄影作品展览

上周我在街道调解室值夜班,快到点锁门的时候,进来一老一少,两个人脸都拉得很长。老的是巷口开了三十年照相馆的张师傅,我熟,天天扛着相机拍街上的人来人往。

那天调解室的两个人

张师傅攒了五年,办了个免费的摄影作品展览,全是老巷的风貌,挂在社区的公共文化墙上,连框都是自己钉的。谁知道开展没一周,就被告了。

告他的是那个年轻小伙子,住新区,那天刚好来老巷找朋友,蹲在泡桐树底下抽烟接面试电话,刚好入了张师傅的镜头。

小伙子说,他那天刚辞了上一份工作,整个人状态极差,脸肿着,头发也乱,不知道被哪个熟人认出来,把照片拍了发去本地业主群调侃,弄的他现在出门都有人指指点点。

“我不是想要他那点钱,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凭什么不经过我同意就把我的照片挂出去展览?”

张师傅听完就红了眼睛,掏出烟又放回去,说我就是拍树,拍那棵百年泡桐,你就是刚好在那儿,我哪里想到会这样。

社区街边公共墙摄影作品展览现场
社区街边公共墙摄影作品展览现场

我翻了张师傅带来的原片,确实,照片主体是开得满枝的泡桐花,墙根蹲着的小伙子,也就占了不到十分之一的画面,不仔细看都认不出是谁。

法律上怎么算这个事儿

很多人都有误区,觉得只要拍了陌生人没同意,放哪儿都侵权。其实不是。

现在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除了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未经同意使用才侵权。

什么算合理使用?其中一条就是,为了展示、描述特定的公共场景,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他人肖像,这个不算侵权。

说白了,你拍街景,拍城市风光,路人刚好入镜,只要你不是把路人当照片的主体,也没有故意丑化侮辱,那就算合理使用,不侵权。

反过来,如果你的摄影作品就是以某个特定的人为主体,哪怕你办的是免费展览,没有收一分钱,只要没经过人家同意,那就是构成肖像权侵权。

摄影作品展览中主体与路人背景对比示意图
摄影作品展览中主体与路人背景对比示意图

这个案子里,张师傅的照片核心是老泡桐和老巷风貌,小伙子只是偶然入镜的背景,完全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算不上侵权。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张师傅拍的时候,特意把镜头对准了小伙子,把他蹲在路边抽烟的样子拍得清清楚楚当主体展览,那性质就不一样了。哪怕不收钱,也得给人小伙子道歉赔偿。

我还碰到过更麻烦的,有人拍人文纪实,专门拍街头流浪汉的脸,办展的时候放出来,人家家属找上门,说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最后赔了小一万,还得撤展,本来是想搞艺术,最后落得一地鸡毛。

如果换做你办展

如果换做你办展
如果换做你办展

现在不少摄影爱好者都喜欢凑钱或者找社区免费场地办个小展,图的就是个开心,没必要踩没必要的坑。

我给你说几个实在的做法,不用背法条,照着做就行。

能提前问的,就多问一句。拍了清晰可辨的路人,你能联系上对方,问一句“我这张照片要办摄影展,你介意放出来吗”,十个人里九个都不会说不,真介意你删掉就是,没什么损失。

不确定的,就打个码。如果是一堆人里面有几个清晰的陌生人,你拿软件把脸模糊一下,不影响照片整体效果,还能把风险堵了,多大点事儿。

真碰到找上门的,别上来就硬刚。先看看自己哪里对哪里不对,对方要的是道歉还是钱,大部分人就是一口气,你好好说,把照片撤了,道个歉,事儿也就了了。真闹到法院,哪怕你最后赢了,也搭进去好几个月的时间精力,这个选择成本,真的犯不上。

法律从来不是用来挑事的,是帮你把边界划清楚,你知道哪里能走,哪里要停,也就不用瞎担心,也不会瞎闯祸。

对吧。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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