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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框架

这件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调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孤寡失能老人这类特殊群体的养老信赖利益。和普通的双务合同不一样,它的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等:扶养人要先履行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生养死葬义务,才有权取得遗赠财产;遗赠人在世时就占有使用财产,只需要去世后把财产留给扶养人。

民法典继承编遗赠扶养协议条文注释图
民法典继承编遗赠扶养协议条文注释图

法院裁判的核心区分标尺

我碰到过两个案情相似结果完全不同的案子。第一个,老人起诉扶养人,说对方整整三个月没来看自己,要求解除协议。第二个,同样是老人起诉,说扶养人拿走自己的养老金银行卡,每天只给一顿饭,生病发烧送医院都不露面,要求解除。

第一个案子,法院驳回了解除请求。第二个,法院直接判解除。差别在哪?

核心区分变量只有一个:是否达到根本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程度。第一个案子里,扶养人虽然探望次数少,但每个月的生活费准时打,护工工资也按时付,核心义务没丢,只是履行有瑕疵,属于低风险情景,不能随便解除。第二个案子里,扶养人根本没尽到最基本的供养照顾义务,已经突破了协议的根本目的,属于高风险情景,当然要支持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裁判结果对比表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裁判结果对比表

近年裁判的实证观察

近年裁判的实证观察
近年裁判的实证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3年度裁判文书统计,全国公开的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纠纷判决共1172份,其中68%的支持解除判决,都是以扶养人根本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理由。剩下的解除判决里,20%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只有12%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反悔获得支持。

不过话说回来,法院的思路很清晰:这类协议的核心目的是保障遗赠人生前的养老质量,一切都要给遗赠人的养老利益让路。只要扶养人没碰到底线,法院不会轻易解除,毕竟要保护扶养人的付出;但只要碰到底线,解除没商量。

不同阶段的实操风控建议

不同阶段的实操风控建议
不同阶段的实操风控建议

签约前,找两位无利害关系的邻居或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全程录音录像,由见证人口头宣读协议全部内容确认双方意愿,录音录像文件刻成光盘,由见证方之一保管留存。

履行过程中,扶养人每个月支付生活费、医疗费都走银行转账,转账备注“遗赠扶养协议某月生活费”,每季度让遗赠人在扶养记录上签字确认,签字页和转账凭证一并存入文件盒存档。

出现纠纷萌芽时,认为对方违约的一方,要在知晓违约事实后的三个月内,向对方发书面的解除协商函,用EMS特快专递寄送,快递单上备注“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协商函”,留存底单和函件副本。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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