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不认,核心就看一条
很多人上来就问我,宣传口号创作能不能登记版权?我都说,先别急,先回答一个问题:你这个算不算著作权法管的作品? 王珂去年接了个活,给一家粮油店做宣传口号创作,出来就是“新鲜大米,好吃便宜”八个字。 粮油店老板非要去登记版权,登记机构没给过,老板生气来找我闹。 其实道理很简单,你把这话掰碎了看,每个字都是常用词,组合起来就是最普通的商品介绍,没有任何你自己独特的表达啊。 类比一下,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葱,你说“老板给我称两斤葱”,总不能说这句话是你的作品,别人说就是侵权吧? 那什么样的才算?只要你在宣传口号创作的时候,对文字的选择、排列、情感表达,有你自己独一份的创造,就算。
我见过最多的三个认知误区

法官真实的裁量思路,和你想的不一样
我去年代理过一个类似案子,原告是一个做户外露营的小老板,叫陈野。 他自己写了一句“在野,才是生活”,放在门店和小红书宣传,后来被一个大的露营品牌抄了,换了顺序改成“才是生活,因为在野”,闹到法院。 法官最后写的判决观点我到现在都记得,特别实在。 法官说,宣传口号创作本身不是不能保护,但不能把公有领域的常用表达,归到某个人名下。这句话“在野,才是生活”,把户外露营的状态和当代人的生活追求结合,有创作者独特的取舍,所以认定是受保护的作品,最后判大品牌赔了八万。 哦对,别以为八万多,那个大品牌光用这个口号卖了几百万的货,八万真不算多。
三个能直接用的避坑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