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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店老板和乙方的官司:藏在宣传口号创作里的坑

去年春天,张阿明拎着半袋冻顶乌龙茶上门找我。 他开了三家网红奶茶店,刚拿到法院传票。 告他的是外地一个连锁奶茶品牌,说他门口灯箱上的slogan侵权。 张阿明挠着头说,这是我去年找大学生做宣传口号创作出来的啊,怎么就侵权了? 核心争议很简单:对方说这个宣传口号是他们先创作的,张阿明说自己是独立原创,双方都争这玩意儿算不算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认不认,核心就看一条

很多人上来就问我,宣传口号创作能不能登记版权?我都说,先别急,先回答一个问题:你这个算不算著作权法管的作品? 王珂去年接了个活,给一家粮油店做宣传口号创作,出来就是“新鲜大米,好吃便宜”八个字。 粮油店老板非要去登记版权,登记机构没给过,老板生气来找我闹。 其实道理很简单,你把这话掰碎了看,每个字都是常用词,组合起来就是最普通的商品介绍,没有任何你自己独特的表达啊。 类比一下,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葱,你说“老板给我称两斤葱”,总不能说这句话是你的作品,别人说就是侵权吧? 那什么样的才算?只要你在宣传口号创作的时候,对文字的选择、排列、情感表达,有你自己独一份的创造,就算。
知识产权法院宣传口号侵权案件判决书实拍
知识产权法院宣传口号侵权案件判决书实拍

我见过最多的三个认知误区

我见过最多的三个认知误区
我见过最多的三个认知误区
第一个误区:改两个字就是全新的宣传口号创作。 这话是做美妆店的林晓跟我说的,去年她抄了某大牌的“你本来就很美”,改成“你本来就够美”,说自己改了一个字,就是原创了。 不对啊,核心的表达还是那个,改一个字根本没有产生新的独创性,本质还是抄,真闹到法院,照样算侵权。 第二个误区:字数少就没法受著作权保护。 做广告中介的阿凯跟我拍过桌子,说我这宣传口号创作才六个字,凭啥法院说不受保护?那“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不也才十个字? 哦,那不一样啊阿凯,你那六个字是“xx床垫 好睡不变”,人家那十个字,把钻石的属性和情感价值绑定了,那是独一份的创造啊。你这就是普通广告词,换谁都会这么写,当然不算。 第三个误区:我先在用就是我的。 开火锅连锁的赵虎跟我说,我这条街我用了五年这个宣传口号,凭啥后来的人告我? 哦,著作权这个东西,不管你用了多久,看的是谁先完成宣传口号创作,只要对方拿得出底稿、拿得出创作时间的证据,你用再久也没用,该赔还是得赔。

法官真实的裁量思路,和你想的不一样

我去年代理过一个类似案子,原告是一个做户外露营的小老板,叫陈野。 他自己写了一句“在野,才是生活”,放在门店和小红书宣传,后来被一个大的露营品牌抄了,换了顺序改成“才是生活,因为在野”,闹到法院。 法官最后写的判决观点我到现在都记得,特别实在。 法官说,宣传口号创作本身不是不能保护,但不能把公有领域的常用表达,归到某个人名下。这句话“在野,才是生活”,把户外露营的状态和当代人的生活追求结合,有创作者独特的取舍,所以认定是受保护的作品,最后判大品牌赔了八万。 哦对,别以为八万多,那个大品牌光用这个口号卖了几百万的货,八万真不算多。
露营品牌宣传口号侵权案法庭开庭实拍
露营品牌宣传口号侵权案法庭开庭实拍
说实话,本来就是啊,每一个宣传口号创作都不一样,哪来的非黑即白的准数?法官就是看你有没有“独创”这一步,有没有花心思,有没有你自己的东西。

三个能直接用的避坑动作

三个能直接用的避坑动作
三个能直接用的避坑动作
第一个,你自己做宣传口号创作也好,找别人帮你做宣传口号创作也好,所有的创作痕迹都要留好。 阿凯之前吃过这个亏,自己写了口号,啥痕迹都没留,被人告了拿不出证据,最后只能认栽赔钱。 改稿的聊天记录,最初的草稿,脑暴的笔记,都存在云盘里别删,真出了事,这就是你最硬的证据。 第二个,找第三方帮你宣传口号创作,合同里一定要写死,创作完成后,所有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 张阿明当初就是踩了这个坑,没签合同,只转了两千块钱给学生,最后火了,学生反过来拿着创作记录告他侵权,要二十万,最后只能花钱和解。 第三个,别抱着侥幸抄。 刘姐开了一家女装店,抄了网红店一句短口号,说“不瘦也能穿得好看”,改了一个字就用,结果做直播做了十万粉丝,被人家找上门,最后赔了三万才了事。 现在大数据一搜,全网都能找到你的宣传内容,尤其是做线上做流量的店,粉丝越多,被找到的概率越大,赔一次钱,够你大半年白干。 别拿口号不当知识产权,宣传口号创作里的坑,真踩一次就疼到肉里。 赚干净钱,用原创货,别给别人当嫁衣。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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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奶茶店老板和乙方的官司:藏在宣传口号创作里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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