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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起草——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标准规范起草的法律定位

说实话,很多人觉得标准规范起草就是合同里走个过场,咬文嚼字没用。真不是瞎较真。 放在房屋租赁场景里,标准规范起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缔约行为,《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明确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它保护的从来不是某一方的利益,是整个交易的信赖利益,避免双方各执一词说不清。房屋租赁里,出租方掌握房屋权属、瑕疵信息,承租方清楚自身租赁用途,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标准规范起草就是把双方默认的规则摆到台面上,消弭信息差。
房屋租赁合同标准条款起草对照表
房屋租赁合同标准条款起草对照表

两种起草模式的裁判结果差异

两种起草模式的裁判结果差异
两种起草模式的裁判结果差异
我见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起因,结果天差地别。 一个案子里,房东出租底层商铺做便利店,起草合同的时候,把“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转租”写进了标准条款,双方都签了字。后来承租方偷偷隔了一半租给别人做奶茶,房东起诉,法院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判决解除合同,承租方还要付三个月租金当违约金。 另一个案子,房东出租住宅给租客,口头约定了不能群租,起草合同的时候嫌麻烦,只写了租金和租期,没提群租的事。后来租客把三室一厅隔成六个小间租给六个上班族,房东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违约金,法院因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只能判决解除,驳回了违约金的诉求,房东前前后后花了大半年时间,还亏了两万多的装修损失。 两个案子的根源,其实就是一个变量:是否将核心权利义务以书面文字固定完成起草确认。差了这一步,结果完全不一样。对吧?

裁判数据里的实证观察

2022—2024年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江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里,有一组很扎心的数据。该区间内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房屋租赁纠纷中,61.3%的案件,争议焦点都指向合同起草阶段的标准规范缺失。其中,82%的败诉方,就是当初偷懒省略了完整起草环节,只愿意做口头约定的那一方。
2022-2024房屋租赁纠纷败诉原因占比图
2022-2024房屋租赁纠纷败诉原因占比图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要求每个人都把合同写得像判决书一样滴水不漏。只是很多人低估了起草环节的作用,把它当成不重要的走流程,最后把自己拖进泥坑。 做好风控其实不难,三个节点做好对应的动作就够了。 签约前三个工作日,把所有口头协商好的内容逐条整理成书面条款,做成带页码的PDF发给对方,要求对方在每一页标注“已阅读,内容认可”后回传,把回传的PDF存在个人云盘里不要删。 履行过程中,只要你和对方口头改了任何约定,不管是涨了五十块租金,还是同意对方多放一个货架,都要当场把修改内容补写在原纸质合同的空白处,双方签字按手印,再扫描存进加密云盘。 刚发现对方有违约苗头的时候,把合同里对应的违约条款高亮标出来,打印出来邮寄给对方本人,把快递底单和高亮版的合同复印件收好。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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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标准规范起草——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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