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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记写作的法律边界——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传记写作的法律属性界定

传记写作的法律属性界定
传记写作的法律属性界定

传记写作同时受著作权法和民法典人格权编双重调整。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完成传记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专有权利,保护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传记写作哪怕是基于真实事件创作,一旦越界就会侵害传主的人格利益,这里天然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称:作者掌握创作的话语权,内容发布前传主大多没有知情权和审核权,一旦侵权言论扩散,损害后果很难逆转。说实话,很多业余作者根本没意识到这个问题。这真不是小题大做。

合法创作与侵权的核心分野

我见过两个案情接近但结果完全相反的案子。第一个案子里,作者为一位知名企业家写传记,其中提到该企业家早年曾因经济犯罪获刑,所有信息都来自公开的裁判文书和当年的官方通报,作者只是如实转述,没有添加任何侮辱性描述,传主起诉侵权,法院最终判作者不构成侵权。

另一个案子,作者写同一传主,凭空添加了传主靠行贿上位、包养私生子的内容,所有信息都来自网络匿名论坛的小道消息,作者既没有找当事人核实,也找不到任何公开可查的依据,纯粹为了博眼球增加销量,最后法院判作者侵权,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这两个案子对比下来,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尽到内容真实性的合理核实义务。创作自由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哪怕你写的是公众人物,也不能跳过最基本的核实步骤。

传记写作名誉权纠纷裁判文书扫描页
传记写作名誉权纠纷裁判文书扫描页

传记写作纠纷的实证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4年发布的《人格权纠纷司法大数据报告》,2020—2023年度,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传记写作相关人格权纠纷一共112件,纠纷量年均涨幅超过15%。其中,超过62%的案件中,作者因未履行合理核实义务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仅有18%的案件,作者被认定完全不承担责任。

很多作者都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大家都这么写,不会找上门。不过话说回来,真找上门的时候,再拿不出核实的证据,就只能被动挨打。

2020-2023传记写作纠纷案件占比柱状图
2020-2023传记写作纠纷案件占比柱状图

分层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分层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分层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没有空泛的口号,给你三个实打实可执行的动作,覆盖全流程。

动笔前,对所有涉及他人未公开负面信息的内容,逐一到官方政务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实信息,下载页面截图后打印,在每页标注核实日期后存入纸质档案。

写作过程中,对涉及传主隐私或者对传主名誉有重大影响的内容,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发送内容核对函给传主,留存快递底单和函件复印件,哪怕对方不回复,也已经完成了告知核实的义务。

收到对方的侵权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把所有收集到的核实材料整理装订,加盖骑缝章后到公证处做证据留存公证,避免后续网页链接失效、原始证据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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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传记写作的法律边界——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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