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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场火遍全网的杂技演出,把老板告上法庭的竟然是同行

上周约在国贸楼下冰室见张磊。他攥着法院传票,手指都攥白了。 三个月前他接了一个地产开盘的商演,从某音扒了一段别人的杂技表演视频,让自己团的演员照着排了,公开杂技演出了。 谁能想到原团队的经纪人就在台下坐着。传票上写的,要求赔二十万。 张磊挠着头说,不就是翻了几个跟头?动作都差不多怎么了?这也能告?

法官判断侵权的核心,就看这一件事

我给张磊举了个例子。你写一本小说,把情节人物串起来,这个整体的表达受保护。 杂技演出呢?著作权法管这叫“以类似戏剧的方式表现的作品”,核心不是翻跟头本身,是你把跟头、走位、道具、音乐、情绪串出来的那个整体编排。 去年我帮李萌处理过类似的案子,她是国家级杂技团的在编编导,她花了一年磨出来的意境杂技,被外地的小团拿去杂技演出了。 最后法院认了侵权,就是因为那个编排从出场顺序到道具光影搭配,每一个点都是她改了几十版磨出来的,不是随便攒的动作堆。
杂技演出舞台编排走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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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好比你去吃火锅,白菜羊肉所有人都能买,但是你把麻酱、沙茶、糖蒜配出来独一份的涮法,还做成了网红招牌,你要是拿去偷偷开分店不告诉原老板,那就是偷人家的东西。一个道理。

很多人踩坑的三个认知误区

第一个误区,只要不赚钱就没事。这是王凯上次找我咨询说的原话,他做本地生活自媒体,拍商场活动的时候把整段杂技演出剪进了探店视频,他说我一分钱没收广告费,凭什么告我侵权? 我给他纠正,侵权认定根本不看你赚不赚钱。只要你公开杂技演出了他人的作品,就算侵权。顶多真判的时候,不赚钱会赔的少点,但不代表不侵权啊。 第二个误区,改了几个动作就不算抄。这是少儿艺术团创始人刘芳跟我吐槽的,她把人家成人的杂技改编了三个动作,给小朋友拿去比赛拿了金奖,被原团找上门还觉得委屈。我问她,你把人家小说主角改个名字,换两个结局,难道就不是抄了? 法院认的是实质性相似,核心的编排框架、创意表达是不是抄的,不是改两个边角动作就能洗白的。 第三个误区,我买了票拍的,我爱怎么发就怎么发。这是小红书网友赵晓雪找我咨询说的,她去游乐园看杂技,买了票进场,拍了十分钟发朋友圈,被主办方要求删帖,她骂人家小气。 我给她讲,你买了票,只是获得了自己进去观赏的权利,没有获得复制、传播、公开杂技演出这个作品的权利啊。就好比你买了一本正版小说,难道就能把全书扫描了发网上给所有人免费看?一个道理。
商业杂技演出版权授权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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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这类案子,到底站哪边?

法官审理这类案子,到底站哪边?
法官审理这类案子,到底站哪边?
去年我旁听了珠三角的一个案子,原告是个小杂技团,被告是本地的大文旅集团,抄了原告的《水墨山水》主题杂技去做驻场杂技演出。 法官最后写的判决里,有段话我记到现在。 大概意思是:很多人觉得杂技就是耍把式,靠的是体力技巧,没有创作成分,不对。现在的杂技演出早就不是街头卖艺翻跟头了,从主题构思、队形编排、服装搭配到音乐选择,每一步都是编导的智力创作,只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该受著作权保护,不能因为它是杂技就降低保护标准。 说实话,我当时听完这段,挺解气的。 不过话说回来,法律也不是只偏帮原告。比如大家都练的顶坛子,动作就那几个基本款,你不能说你练了别人就不能练。核心还是看,有没有你自己独创的表达在里面。 现在短视频火了,随便拍一段就能发往全国,十年前著作权法制定的时候,哪想到普通人拿着手机就能传播整台杂技演出? 这就好比当年制定交通规则的时候,只考虑了马车和行人,后来出来了汽车,核心规则还是没变:不能闯红灯,不能撞了人就跑。法律的滞后性从来都不是借口,你明知道那是别人的东西,拿去杂技演出就是不对啊。 给你三个直接可操作的避坑做法,照着做就不会踩雷。 要杂技演出别人的作品,张磊吃的亏就是没走这一步,先找权利人签书面授权,别觉得不好意思,也别觉得人家不会盯着你,现在拍视频的人这么多,保不齐哪个就是原团队出来看商演的。 自己做编排,李萌之前赢官司就是靠这个,一定要留好创作痕迹,比如改了多少版的草稿、排练的过程视频、编导的工作笔记,真出事了拿出来,一眼就能证明是你自己做的。 找商演合作,刘芳之前就没写这条吃了亏,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要是编排是对方提供的,出了侵权问题对方自己担责,别把锅全揽在自己主办方身上。 所有靠心血磨出来的创作,都该拿法律挡抢。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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