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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拍摄的法律风险——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纪录片拍摄的法律属性界定

纪录片拍摄的法律属性界定
纪录片拍摄的法律属性界定

纪录片拍摄同时受两部法律调整。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视听作品属于受本法保护的作品,完整成片的纪录片属于典型的视听作品,拍摄方作为制片者,对成品享有著作权。其二,拍摄过程涉及他人人格权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的法益同时包含拍摄方的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以及被拍摄者、素材相关权利人的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体现在,拍摄方天然掌握作品的传播控制权,因此法律对拍摄方施加了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反过来要求权利人主动维权。

合法与侵权的情景对比

说实话,很多独立创作者都没把授权当回事,觉得小片子没人找,就算找也没事。真不是这样。

我见过两个案情高度相似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案子,导演做人文纪录片,拍乡村手艺人,提前和每一位出现在镜头里的受访者聊了使用范围,签了书面的授权书,明确允许片子在各类影展、商业视频平台播放发行。后来片子火了,有个受访者觉得自己的镜头剪得不符合预期,想要额外分钱,起诉到法院,因为有明确授权,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第二个案子,另一个导演拍同题材的纪录片,为了节省时间,路上随手拍了几个路人当空镜,其中一个路人的脸清晰露出十几秒,没打招呼,也没留任何授权,片子后来上线商业平台拿了播放分成,路人起诉,法院判决导演方侵权成立,要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还要剪去相关镜头。

两个案子的结果之所以差这么多,核心就是是否取得权利人的明确书面授权。这是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少了这一步,哪怕你是无心之失,也要承担责任。

纪录片拍摄肖像授权协议范本页
纪录片拍摄肖像授权协议范本页

司法实践的实证观察

2020—2023年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相关裁判数据显示,该法院在此区间共审理117件和纪录片拍摄相关的侵权纠纷,其中72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授权缺失,占比超过六成。而这72件里,有超过九成的案件,法院都判决拍摄方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不到一成因为属于合理使用,才免于担责。

很多创作者会说,我这是纪实创作,属于合理使用啊。说白了,合理使用的门槛比你想象的高得多,绝大多数随手拍路人的商用发行情况,都落不到合理使用的范围里。

北京互联网法院纪录片侵权裁判文书页面
北京互联网法院纪录片侵权裁判文书页面

拍片子前,和所有出镜的自然人、素材提供方签订书面授权文件,要求所有权利人在授权文件的每一页签字确认,你自己要同时留存纸质原件和加密电子扫描件,纸质原件放进项目档案盒,至少保存到纪录片下线后五年。

拍摄过程中,每用到一段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内容,包括背景音乐、历史资料片、受访对象的原创口述,都要当场填写素材来源登记卡,让提供方签字,登记卡和授权文件放在一起存档。

如果收到权利人发来的侵权异议,第一时间用EMS纸质邮件寄送书面异议回复,寄件备注里写清楚“XX纪录片侵权异议回复”,留存好快递底单和回复函的复印件,不要只做口头沟通。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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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纪录片拍摄的法律风险——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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