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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摄影著作权纠纷——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说实话,我接过好几个咨询,都是用了一张新闻摄影,结果吃了官司。 很多人想不通。 不就是一张拍新闻的照片吗?怎么就侵权了?

新闻摄影的法律属性界定

新闻摄影的法律属性界定
新闻摄影的法律属性界定

新闻摄影只要满足具有独创性的可复制表达,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该项原文明确将“摄影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此类案件保护的法益,同时涵盖摄影者的署名权等人身利益,以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利益。实践中权利义务不对称非常突出:拍摄方投入时间精力赶去现场、构图按下快门,使用方却常常一句“这是公开新闻啊”,就想免费拿走商用。

合法与违法的裁判边界

我接触过两个同图不同判的案子,结果差得很远。某都市报记者为完成暴雨内涝的报道任务,拍摄了一组街道积水的新闻摄影。本地一个政务公众号转发该报道时,完整标注了记者署名和原出处,内容也是围绕内涝防灾宣传,法院认定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还是同一张照片,本地一家装修公司拿来放在自己的推广推文中,配文说“找我们解决雨季渗水难题”,用来吸引客户到店,法院直接判装修公司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天差地别的核心,就是是否用于与新闻传播直接相关的合理用途。这是法院划定边界的唯一核心变量。

新闻摄影合理使用与侵权场景对比
新闻摄影合理使用与侵权场景对比

近年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涉著作权侵权纠纷司法案例报告》,统计范围内117件生效涉新闻摄影侵权案件中,仅有12件被告的合理使用抗辩得到法院支持。剩余105件抗辩不成立的案件里,超过八成的被告,都是把原本用于新闻报道的摄影作品,直接挪用到了商业推广场景中。很多被告都拿“新闻本身是公共信息”抗辩,但法院的裁判口径一直清晰:公共事件是公共信息,但拍摄者对公共事件的独创性表达,依然受法律保护。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打算使用他人新闻摄影作品前,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查询该作品的权属登记信息,将查询结果完整截图存入项目对应文档。

获得授权使用新闻摄影过程中,把允许使用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时长全部逐条写入书面授权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原件存入单位档案柜的专属文件夹保管。

发现自己拍摄的新闻摄影被他人擅自使用后,在发现当日通过当地公证处的电子存证系统固定侵权页面截图,下载存证报告后存储在本地加密硬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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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新闻摄影著作权纠纷——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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