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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翻唱的法律边界——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法律属性的精准界定

直播翻唱落入著作权法的规制范畴,没什么好含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同时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本法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以及基于创作劳动获得报酬的合法利益。说实话,绝大多数主播都没理清这里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你开口唱那几句,就是在使用别人的智力成果,不是随便唱唱的私事。
直播翻唱著作权法条标注示意图
直播翻唱著作权法条标注示意图

合法与侵权的情景对比

我见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主播入驻某头部直播平台,平台已经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一揽子音乐著作权授权协议,主播在授权歌单内选歌翻唱,直播过程中获得打赏,后来被某著作权人起诉,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侵权。 第二个案子,另一个主播在同类型平台直播,自己随便找了首热门歌翻唱,没走平台歌单授权,同样靠这首歌涨了十万粉,收了十几万打赏,被起诉后法院判主播和平台连带赔偿三万八千元。 你说差别在哪?核心就一个:是否获得著作权人事先明确授权。前者的授权是平台批量拿的,主播用授权范围内的歌曲,自然没问题;后者明知道平台没有拿到这首歌的授权,自己也没联系著作权人要许可,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开唱,不担责任才怪。
直播翻唱侵权判决结果对比表
直播翻唱侵权判决结果对比表

现有裁判规则的实证观察

现有裁判规则的实证观察
现有裁判规则的实证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2年度著作权纠纷统计数据,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直播翻唱侵权一审案件一共1172件,其中原告胜诉率超过92%。绝大多数判决中,法院都将直播翻唱认定为营利性使用作品——毕竟不管是打赏、流量变现还是广告代言,本质都是靠作品吸引流量获利,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只有不到5%的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不侵权,几乎全部满足已经获得合法授权这个前提。哪怕是网友点歌要求主播唱,责任还是主播自己担,别想甩锅给观众。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没授权的翻唱都会赔大钱,赔偿额会根据流量、获利多少浮动,这是裁量权的问题,但侵权定性基本跑不掉。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方案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方案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方案
从纠纷萌芽倒推,最有用的防控永远是提前动作。 收到侵权投诉或者告知函之后,第一时间找到后台对应直播回放的删除按钮,全程录屏删除操作,将录屏文件存入本地加密硬盘,不要只删了就不管,留好自己停止侵权的凭证。 直播开播选歌的时候,打开平台提供的官方版权歌单,搜索你要唱的歌曲名称,把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存入你自己的直播内容存档文件夹,每次唱完都存,别嫌麻烦。 签约入驻新平台的时候,当场拍照留存平台公示的版权授权范围说明,把授权清单截图存到云端加密存储,留存时间至少覆盖你的合同有效期,再往后延三年。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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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直播翻唱的法律边界——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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