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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法律程序——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收养关系解除法律程序的法律定位

收养关系解除法律程序的法律定位
收养关系解除法律程序的法律定位

它归属于民法范畴,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核心表述为“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都同意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被收养人的人身权益,毕竟大部分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本身处于弱势,所以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称——收养方的解除权被法律严格限制,不到法定情形不能随便启动程序。说实话,很多人不知道这个限制,觉得我养腻了就能退,哪有这么简单。

合法与违法解除的核心区分

我接触过两个同类型案子,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案子,一对夫妻婚后收养了一名9岁男孩,五年后两人确诊重疾没法继续抚养,和送养的孤儿院协商一致,特意找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男孩的意愿,男孩自己也愿意回孤儿院被重新收养,法院最终判决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第二个案子情况差不多,夫妻也是没法抚养,和送养方谈妥了,就是觉得孩子小懂什么,没问孩子意见,直接起诉要求解除,结果被驳回了。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征得年满八周岁养子女的同意。法律在这里的立场很明确,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到自己终身身份的大事,必须尊重本人意愿。

民法典收养章节条文标注截图
民法典收养章节条文标注截图

从司法数据看程序合规的价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2025年度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白皮书统计,该时段全市法院受理的79件收养关系解除案件中,47件因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起诉或不予支持,占比接近六成,其中超过四成的驳回案件,问题都出在没有履行征得年满八周岁被收养人同意的程序。

这个比例其实挺出人意料的,很多人只看重实体上合情合理,完全忽略了程序要求,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不过话说回来,程序本身就是用来保护弱势一方的,跳过程序,本质就是牺牲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流程示意图
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流程示意图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前,若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必须在第三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制作意愿询问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原始录像文件存入加密硬盘留存。

收养关系履行过程中,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每次协商解除的聊天记录都要导出打印,双方签字后提交原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不要只靠口头约定。

拿到法院准予解除的生效判决或者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原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身份解除登记,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复印三份分别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家庭不动产产权档案袋、直系亲属处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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