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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什么是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这项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归属于民商法体系下的股东社员权,保护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信赖利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说实话,很多新手股东根本没把这条当回事。觉得都是一起开公司的兄弟,转个股打个招呼就够了。真闹到法院,才追悔莫及。

同是转让,判决结果为何天差地别

我接触过两个核心事实高度相似的案子,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第一个案子,股东老李要把自己持有的30%股权转给公司外的亲属,给另外两个股东都发了书面快递,写清了转让价是1200万,全款一次性付清,一周内办工商过户。两个股东收到之后没当回事,超过三十天没回复,老李就办了过户。后来两个股东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直接驳回了起诉。

第二个案子,股东老王要转25%股权给外人,只给其他股东发了微信,说“我要转股,你要不要?”没说价格,没说付款方式,其他股东回了一句“知道了”,老王就以200万的价格转了户,后来其他股东知道真实交易价格之后起诉,法院最终支持了优先购买权,判决对外转让合同无效。

两个案子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履行了明确的实质性告知义务。老李把同等条件的核心要素全说清了,程序完全合法。老王只说了要转,没披露核心交易条件,等于直接剥夺了其他股东决定要不要行使权利的基础,当然违法。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书面通知模板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书面通知模板

裁判数据里的共性问题

根据2022—2024年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统计,该时间段内北京三级法院受理的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中,转让股东败诉的比例超过62%,其中87%的败诉案件,诱因都是未完整履行告知义务。

不过话说回来,很多股东觉得不就是通知一声,至于上纲上线吗?还真至于。立法设计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保护原有股东的人合利益,你不把核心条件说清,人家怎么选?

2022-2024北京股权转让纠纷裁判数据图
2022-2024北京股权转让纠纷裁判数据图

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针对不同主体,三个阶段的具体动作都在这里,没有一句空话。

对外转让的股东,发起转让前:应当以EMS特快专递向所有其他股东寄送书面转让通知,通知明确载明转让价格、付款期限、受让方主体信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最后期限,留存快递底单和通知副本,快递封面上明确标注“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使通知”字样。

收到通知的股东,答复阶段:如果打算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回复函交给转让方,同时将回复函副本抄送公司负责工商登记的行政人员,留存回复函复印件和送达凭证。

权利被侵害后,纠纷萌芽阶段:如果发现转让方已经违法完成股权过户,应当在知道过户事实之日起60日内,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和全部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股权进行财产保全,留存法院受理通知书和保全裁定书原件。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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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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