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代理权滥用画一张精准的法律像
代理权滥用归属于民商法调整,直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条文核心表述为: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它保护的核心法益,一是被代理人的私有财产权益,二是整个代理制度的社会信赖利益。代理本身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制度设计——代理人拿着被代理人的授权,对外可以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信息差天然站在代理人一侧,所以法律才给代理人加了远高于普通受托人的忠诚义务。
同是代理操作,为何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我经手关联过两个案情高度相似的房屋买卖代理案子,结果完全不同。第一个案子里,卖方业主给中介授权,要求净收280万房款,中介找到买家愿意出288万,转头告诉业主只卖到280万,自己私下吞了8万差价。第二个案子里,同样是业主要求净收280万,中介谈成283万,全部如实告知业主,业主主动承诺多出的3万当额外佣金,后来业主反悔起诉要回,法院驳回了诉求。
两个案子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隐瞒交易信息侵占被代理人的可得利益。第一个案子里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代理权滥用,第二个案子的操作完全符合代理规则,自然不用承担不利后果。说白了,对错就在这一点上。

从近年裁判数据看法院的裁判倾向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2—2025年度样本统计,在1174份生效的代理权滥用纠纷判决中,81.7%的案件里法院全额支持了被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其中涉及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案件,被代理人的诉求支持率是100%。
说实话,这个数据挺能说明问题的。很多代理人揣着明白装糊涂,以为拿到授权书就可以自己说了算,把代理权当成给自己谋利的工具,完全忘了代理的核心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谋利,不是反过来。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稍微越界的行为都算滥用,比如为了促成交易稍微拔高一点评价,只要没实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法院也不会随意认定滥用。

给各方的落地风控建议

事前做授权的时候,由被代理人逐款圈注写明授权范围,双方各留存一份圈注后的原件,代理人拍照留档存入自己的工作文件夹。
履行代理事项过程中,任何超出原授权范围的磋商内容,必须在24小时内发送带已读回执的书面消息告知被代理人,拿到明确同意的回复后再继续推进。
发现代理行为已经越权、纠纷萌芽时,3个工作日内整理全部授权文件、沟通记录打印装订,找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共同签字确认事实,留存装订副本至少三年。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