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行为的法律定位
说实话,很多企业老板踩了坑都没想通:我写在章程里的法定代表人权限,怎么就不算数?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规则,规定在民商法体系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条文核心表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这个规则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市场交易中的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维护的是整体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很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企业把法定代表人推到台前对外代表,就要为他的对外行为负责,不能仅靠内部章程就否定外部交易的效力。

相同越权,不同判决
我见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第一个案子,某建筑公司章程写死,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超过1000万的合同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私下签了1500万的建材采购合同,供方早就要求查看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文件,建筑公司没拿出任何股东会反对的证明,工商登记也只有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最后法院判合同有效,建筑公司必须按约履行。
第二个案子,同样的情况,供方本来就是建筑公司的老股东,清楚知道章程里的权限要求,还故意和法定代表人签了采购合同捞好处。最后法院判越权行为无效,建筑公司不用认这个合同。
你看,同样是越权,结果天差地别,核心的区分变量只有一个:相对人是否善意。只要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法律就会保护这笔交易,反之就会否定效力。这就是法条背后的逻辑——你不能把内部管理的风险,转嫁到不知情的外人头上,对吧?

实证观察与风控落地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3年度裁判文书统计数据,在抽取的1168份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判决中,有超过61%的案件,法院直接将相对人是否善意作为裁判的核心依据,仅有17%的善意相对人诉请被驳回。
不过话说回来,企业只要做好三步风控,就能把风险锁在笼子里。
新法定代表人完成工商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把章程中明确标注权限限制的条款单独打印,加盖公司公章后,扫描发给所有存量合作交易对手,同时留存邮件发送记录和对方的已读回执。
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接近权限上限的合同时,当场要求相对人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已经知晓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这份书面原件存入公司合同档案柜永久留存。
发现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对方发加盖公章的书面告知函,明确说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经越权,同时留存快递底单和告知函副本,避免后续被认定相对方善意。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