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律己
法治论坛

情势变更合同变更解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画像

很多人签合同的时候,只想着顺顺利利履行完拿钱拿货。哪想到半路天翻地覆。

说实话,情势变更不是什么新奇的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的救济渠道,具体条文是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个制度保护的不是偷懒违约的一方,保护的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实质公平与信赖利益,校正的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利益失衡。不存在偏向哪一方的权利义务倾斜,只是给被突发变化扔到坑里的当事人开了一扇合规的逃生门。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条文原文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条文原文

同案不同判背后的核心分界

我举两个脱敏后的真实判例,都是疫情期间的商铺租赁纠纷。

第一个,租客开网红餐饮,租了商场的铺面,刚装修完就遇到区域性静态管理,整整两个半月没法开门。封控解除后第三天,租客就给商场发了书面的协商函,要求减免封控期间的一半租金,商场不同意,租客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合同,支持了租客的请求。

第二个,同样是租商铺做餐饮,同样遇到封控,租客一分钱没付,躲了大半年,等到商场起诉追讨租金要求解除合同,租客才当庭拿出情势变更的理由,说我要解除合同不付钱,最后法院驳回了租客的抗辩,判租客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是疫情封控,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区别在哪里?是否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合理期限内主动履行协商义务

很多人以为只要发生了情势变更,自己就可以直接不履行合同,直接要求解除,不用打招呼。完全错了。法律要求先协商,这个前置程序是硬要求,不是走过场。你连招呼都不打,直接躺平,本质就是违约,拿情势变更当挡箭牌,当然不会得到支持。

房屋租赁情势变更判例对比表格
房屋租赁情势变更判例对比表格

裁判数据里的隐形规则

裁判数据里的隐形规则
裁判数据里的隐形规则

2021—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适用司法统计报告》里,针对情势变更案件做过专门统计。全量样本中,获得法院支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案件里,91%的申请人都在重大变化发生后的30天内,向对方发出了明确的书面协商函件,并且给出了具体的变更或者解除方案。而被驳回申请的案件中,超过76%的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前置协商程序,或者在情势变更发生超过半年后才首次提出。

这个数据其实很说明问题,法院在裁量的时候,核心看的不是你有没有遭遇变化,而是你有没有遵守制度设定的程序,有没有尊重对方的合同权利。

缔约前,你要在合同文本中专门加一款,明确约定若发生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基础变化,双方启动协商的期限、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途径,该条款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原件存入合同档案,复印件同步扫描存入公司加密云盘。

履行过程中,如果情势变更真的发生了,你要在15天内,用带签收凭证的EMS或者带已读回执的企业邮箱,向对方发送书面协商函,明确写清你要求变更或者解除的具体方案,留存好快递底单和沟通记录电子版,单独存档。

纠纷萌芽后,如果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你要在3个月内整理好全部材料:包括原始合同、情势变更发生的官方证明文件、全部协商沟通记录,提交给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不要拖着等过了诉讼时效再行动。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情势变更合同变更解除——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www.zhoupulvshi.com/hunyin/10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