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律己
法治论坛

监护权撤销法定事由——基于2020-2023裁判文书实证观察

监护权撤销法定事由的法律界定

这个规则归在民事法律体系里,具体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核心表述很明确,只有当监护人出现三类情形,法院才会依申请撤销监护权: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陷入危困状态;三是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的法益很清晰,就是弱势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心智障碍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这个权利关系天生不对称,监护人掌握着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所有决定权,被监护人大多没办法自主主张权利,所以才需要公权力介入撤销。

很多人对这个规则的理解错得离谱。没那么简单。

民法典监护权撤销第三十六条标注图
民法典监护权撤销第三十六条标注图

实务裁判的核心区分标准

拿两个真实的脱敏案例对比,一眼就能看懂差别。第一个情景: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把11岁孩子留在老家给外婆照顾,每个月准时打生活费,逢年过节回来,平时每周视频,去年外婆摔了腿,临时请了邻村阿姨帮忙,父母也出了工钱。村委会上门了解后,没有申请撤销。第二个情景:父母离婚后都再婚,把7岁孩子扔给年过八十的爷爷,两年多没给过一分钱,没打过一个电话,爷爷中风之后,孩子连续三天吃不上热饭,邻居举报后,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权,法院支持了。

两个案例都是隔代照料,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区分变量就是是否持续将被监护人置于合法权益受损的危困状态。前者只是委托照料,监护职责没有怠惰,后者根本就是放弃履行,孩子的基本生存都成了问题,当然符合撤销事由。对吧?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想要变更监护权的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对方有一次没管好孩子,就能符合撤销条件,结果申请被驳回,白白浪费时间。

2020-2023监护权撤销案件事由占比统计图
2020-2023监护权撤销案件事由占比统计图

2020—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展报告》显示,全国公开的监护权撤销判决中,91%的案件都符合第二类“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危困状态”的情形,只有不到8%的案件是因为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家暴、性侵行为。数据很明白,法院对监护权撤销的尺度卡得很严,维持现有监护关系是原则,撤销只有在突破底线的时候才会适用。

不同主体的实操动作提示

不同主体的实操动作提示
不同主体的实操动作提示

对于监护人而言,事前要做这个动作:如果因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确实无法亲自照料被监护人,要在动身或者入监前10日内,和受托的近亲属签订书面委托监护协议,把协议原件一份交给住所地居委会存档,自己拍照留存电子版到个人云盘。

对于基层组织、学校这类知情主体,事中要做这个动作:日常走访或者教学中发现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迹象,要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监护人发出书面的督促履行监护通知书,索要签字回执后归档,同时留存全程沟通录音。

对于有权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事后要做这个动作:确认被监护人已经处于危困状态后,要在3日内整理好报警记录、被监护人的伤情照片、走访询问笔录,一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监护权撤销法定事由——基于2020-2023裁判文书实证观察
文章链接:https://www.zhoupulvshi.com/hunyin/9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