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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赡养费的法律界定

赡养费请求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原文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属于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纠纷范畴,保护的是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是绝对的法定权利,权利义务有着明显的不对称——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自身的法定赡养义务,哪怕你没分到父母的财产,哪怕父母当年对你不好,该给的还是得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赡养费条款原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赡养费条款原文

不同申报情形的裁判差异

碰到过两个案情高度相似的赡养费案子。都是老人起诉三个子女,要求按月支付赡养费。

第一个案子里,三个子女接到传票后,都主动提交了近两年的工资流水、个税申报记录,明明白白说了自己的实际收入。法院最终按照每人月收入的20%左右酌定,每个月每人付1200元,判决下来没人上诉。

第二个案子,同样三个子女,其中两个一口咬定自己收入低,说什么都不肯拿出任何收入证明,一口一个“我就赚三千块,真拿不出更多”。法院最终没有采信他俩的说法,直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算下来每个月每人要付1800元。比主动申报多了整整六成。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主动提供收入证明并如实申报

藏着掖着,反而吃大亏。说实话,不少人都抱着“哭穷就能少出钱”的心态,哪知道法院的裁量规则根本不吃这一套。

赡养费计算不同申报结果对比表
赡养费计算不同申报结果对比表

调整规则的实证观察与行动建议

调整规则的实证观察与行动建议
调整规则的实证观察与行动建议

根据2022—2024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审判白皮书》统计,该省三级法院受理的赡养费调整案件中,71.2%的调整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平均调整幅度为17.8%,支持调整的核心原因集中在三个:物价上涨导致基本支出增加、老人新增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医疗支出上涨、子女收入明显增加。剩余近三成调整请求被驳回,全部都是因为申请人无法拿出需求变动或子女收入变动的实质证据。

赡养费计算的核心,是子女的负担能力结合老人的实际需求;赡养费调整的核心,是实际需求或负担能力发生了可举证的重大变化

老人主张赡养费之前,把自己的近期病历、日常药品支出票据、每月生活费账单整理好,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做一次情况登记,让居委会加盖公章留存复印件,作为主张赡养费的初始基础证据。

已经按月支付赡养费的,每年12月下旬,老人和子女共同核对当年老人的医疗支出和本地物价变动情况,形成一页书面确认单,双方签字后各自留存原件,提前固定变动情况,避免后续争执。

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后,准备启动法律程序之前,把所有收入凭证、支出凭证、历史支付记录整理好,提交给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做一次调解前的证据备案,留存加盖调委会公章的证据清单复印件,方便后续诉讼使用。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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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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