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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例外情形——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隐私权的法定界定

隐私权归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写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保护的法益是自然人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属于典型的人身权益。权利主体只有自然人,法人不存在隐私权。说白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义务主体,不存在对等的权利主张,这就是天生的不对称性。

说实话,很多人对隐私权的理解停留在“我的私事别人不能碰”,完全忽略了法律本来就给它划了例外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隐私权章节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隐私权章节原文

劳动关系中的场景对比

我接触过两个案情高度相似的案子,结果完全不一样。

第一个,某公司怀疑员工利用上班时间在外兼职,私自通过第三方调取了员工三个月的行程轨迹和通话记录,员工告到法院,法院认定公司侵权,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第二个,同样是查行程轨迹,某公司因为有员工确诊传染病,为了排查密接,调取了全体员工半个月的行程轨迹,排查结束后很快全部删除,被员工告,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你说区别在哪?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或者法定用途,且未超出必要限度。第一个案子,公司为了自身管理利益,既没有获得员工明确同意,也没有法定事由,直接调取私密信息,妥妥越过了隐私权保护范围,掉进了违法坑。第二个案子,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而且用完就删,没有扩散留存,完全符合隐私权保护的例外情形。

不过话说回来,哪怕是为了合法目的,要是你把收集来的员工病史拿去到处说,那性质也变了。对吧?这种错,太常见了。

2021-2023劳动隐私权纠纷裁判结果占比饼图
2021-2023劳动隐私权纠纷裁判结果占比饼图

裁判数据观察

裁判数据观察
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1—2023年度劳动争议隐私权纠纷专项报告显示,该时间段内全国公开的117件相关案件中,有72件都以企业败诉告终,其中超过九成的败诉原因,就是企业主张的管理需要,被法院认定不构成隐私权保护的例外。

报告里写得很清楚,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就是,为了“方便管理”,过度收集员工的血型、病史、婚恋情况甚至家庭成员的隐私信息,这些统统都超出了隐私权的保护例外范围,碰了就埋雷。

落地可行的风控动作

落地可行的风控动作
落地可行的风控动作

别听那些空泛的“要加强合规”,给你三个实打实能落地的动作。

签约入职前,打印纸质的《隐私信息收集告知书》,明确写清收集的具体范围、用途、保存期限,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原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至少保留至员工离职后两年。

日常管理中,每半年对存储的所有员工隐私信息做一次清理,对不需要继续留存的信息,物理粉碎纸质材料、格式化删除电子存储文件,制作清理清单由经办人签字后归档。

收到员工对隐私收集使用的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停止对对应信息的使用,将员工异议内容完整抄录形成书面记录,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再同步调整后续的信息使用方式。

每一步都有实实在在的动作和留存,真出事了,你拿得出证据证明你没越界。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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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例外情形——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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