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张大爷今年七十八,老伴走了二十年,一儿半女都没留下。前几年身体还行,去年摔了一跤瘫在床上,没法自理。远房侄子主动找上门,签了遗赠扶养协议:侄子负责养老送终,张大爷百年后,这套老房子归侄子。结果才刚满两年,侄子就变了脸,十天半个月才来一次,饭也不做,药也忘了喂,张大爷饿得打电话找居委会,哭着说想把协议解除,又怕自己违约,拿不准能不能解。你说糟心不糟心?
其实这不只是张大爷一个人的困惑,现在失独老人、孤寡老人越来越多,签遗赠扶养协议的也不少,真走到要解除那一步,核心问题就是,解除条件到底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白话给你讲明白
很多人以为遗赠扶养是遗嘱的一种,说解除就能解除,不对。它本质是一份双务合同——你给我养老,我给你留财产,两边都要履行义务,所以解除不是说一句话的事。
法律上把解除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就是俩人都不想往下走了,说好解除,那没问题,只要把之前的账目算清楚就行。另一种就是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这个就有明确条件,不是谁都能随便提。
一般来说,只要符合这几种情况,就能单方面提解除:第一种,扶养人没尽到扶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遗赠人了——比如说好每月给生活费不给,说好天天照顾结果大半年不露面,甚至打骂老人,那作为遗赠人的老人,当然可以要求解除。第二种,一方根本没法履行协议了,比如扶养人去世了,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了,本来就没法照顾人,协议自然可以解除。反过来,要是遗赠人偷偷把要遗赠的房子卖了、赠给别人了,导致扶养人最后拿不到约定的财产,那扶养人也有权要求解除,还能要回自己之前付出的扶养费用。

两个常见误区,很多人都踩过坑
第一个误区:只要我不想履行了,就能随便解除,啥责任都不用担。说实话,我去年就接触了这么个案子,一个小伙子跟孤寡老人签了协议,才养了一年,听说老人的房子要拆迁,补偿款不少,就觉得自己拿房子亏了,主动起诉要解除,还想让老人把他这一年花的几千块扶养费退给他。结果呢?法院判了,解除可以,但小伙子是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不仅没要回扶养费,还给老人赔了一万多,因为他中途撂挑子,老人找护工多花了不少钱。说白了,协议不是过家家,你说签就签说解除就解除?真要是你这边违约要解除,该负的责任躲不掉。
第二个误区:只要我不满意,就能随便解除协议。很多老人觉得,房子是我的,我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哪怕对方已经养了五六年,就因为一次吵架,就要解除协议。不对,法律上要求的是“不履行扶养义务”,也就是根本违约,不是说一点小错就能解除。比如我之前有个当事人,就是扶养人偶尔晚送了两天饭,老人生气就要解除,法院最后没支持。毕竟扶养是长期的事,哪能一点错都没有?只要不是故意不养,达不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就不能随便解除。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扶养人已经尽了主要义务,老人突然要解除,也得给扶养人适当补偿,人家付出了那么多年时间精力,不能白白打水漂对吧?

真要解除协议,按这三步走就行

第一步,先找对方当面协商。能坐下来谈开的,没必要闹到法院。大家把话说明白,你不想养了,还是我不满意了,说好解除之后,之前花了多少钱,退多少,有没有补偿,都写进书面的解除协议里,签字按手印,就算了结,成本最低,也不伤和气。
第二步,协商不成找第三方调解。找你们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地方的调解都是免费的,工作人员也大多懂点法,帮你们两边说和,很多案子到这一步就解决了,不用花一分钱诉讼费。
第三步,调解不成再去法院起诉。真谈不拢,就走诉讼程序,提前把证据准备好——原协议肯定要留好,要是你主张对方没尽扶养义务,就把对方不来照顾的录音、居委会的证明、你自己找护工的单据都整理好,交给法院,由法官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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