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1 00:26:05 分类:法律科普
说实话,民商事侵权纠纷里,分不清边界吃哑巴亏的人不在少数。紧急避险的法律定位
紧急避险是民法侵权责任领域的违法阻却事由,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核心表述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它保护的是面临突发危险时,行为人为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实施避险行为的责任豁免利益。当危险突发,行为人的选择空间被极度压缩,责任归属因此发生偏移——原本要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直接转移给引起险情的一方,这就是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性。完整的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避险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避险行为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民法典紧急避险条款原文截图
从两则案例看构成要件的核心边界
从两则案例看构成要件的核心边界
接触过两起案情接近的交通事故纠纷,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第一起,货车司机深夜跑县道正常行驶,一辆电动车突然闯红灯横穿马路,司机猛打方向避让,刮擦了路边停放在合法停车位的私家车,电动车车主肇事逃逸。法院最终认定货车司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私家车的维修费用。另一起,同样是打方向避让,司机自己疲劳驾驶犯困,恍惚觉得前方有障碍物,猛打方向撞了路边的水果店,实际上根本没有障碍物,就是司机看错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紧急避险,司机全额承担水果店的财产损失。说实话,两个案子动作几乎一样,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差别在哪?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客观真实的紧迫危险。这就是构成要件里最核心的区分变量。前一个案子危险真实发生,就在当下;后一个危险是行为人自己臆造的,根本不存在。差这一点,责任完全不同。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律
2020—2023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民商事紧急避险相关案例统计显示,所有不被法院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案件中,超过六成是因为不符合”存在现实紧迫危险”这个要件。要么是危险已经结束,行为人借题发挥实施的报复行为,要么就是像刚才提到的,行为人自己臆想出来的不存在的危险,还有近两成是超过必要限度,为了保护自己的小利益损害了别人更大的利益,这种也没法认定。
最高院紧急避险司法案例统计数据表
遇到突发危险准备避险时,掏出手机打开原生相机的录像功能,对着危险来源完整拍摄10秒以上原始视频,直接上传个人加密云端相册留存,不要做任何剪辑修改。
避险动作完成后,立刻原地停下,当场拨打110说明自己是因避险引发的事故,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放入专门的权益文件袋存档。
接到对方索赔主张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险情录像、出警记录打印成纸质文件,提交给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要纸质签收单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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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www.zhoupulvshi.com/hunyin/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