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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法律画像

很多企业老板吃过这个亏。明明章程写死了权限,最后法院还是判公司要买单。

这个问题归民商法调整,现行规则明确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核心表述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它保护的是两头利益:一是市场交易主体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二是企业内部的意思自治,给了法人追责法定代表人的空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很明显,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约定不对抗善意相对人,企业不能拿自家关门定的规矩,去坑不知情的交易对手。说实话,这点很多老板转不过弯来,觉得我公司的规矩我说了算,怎么法定代表人签了字还要我认?没办法,交易秩序要稳,总不能让每个签合同的人都去扒你家公章程吧。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官方条文注释图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官方条文注释图

两类情景的判决差异根源

两类情景的判决差异根源
两类情景的判决差异根源

我见过两个几乎一样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甲公司章程写死,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不能超过100万,超了必须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偷偷跟供应商乙签了150万的钢材合同,乙从来没接触过甲的章程,也没人跟他提过限额的事。最后法院判合同有效,甲公司必须付钱。

第二个,情况差不多,供应商丙刚好是甲公司的老股东,全程参与了章程制定,明明白白知道100万的限额,还是跟法定代表人签了150万的合同。最后法院判这个代表行为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钱要法定代表人自己出。

你看,差别根源在哪?唯一的核心区分变量就是相对人是否善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越权,就是善意,行为有效;明明知道还签,就是非善意,行为无效。就这么简单,没有那么多绕弯的地方。不过话说回来,担保类的越权另说,那有专门规则,今天不展开。

近年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整理的1176份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纠纷生效判决里,有个很清晰的规律:相对人被认定为善意的案件中,91%的判决支持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被认定为非善意的,87%的判决认定不对法人发生效力。

这个比例太说明问题了。法院的裁判思路一直稳得很,就是优先保护善意交易,不会轻易用企业内部的规则,否定外部已经签好的合同效力。太多企业把精力都花在内部定规矩,却忘了对外交易的时候,把自己的规矩提前告诉对方,不然定了也是白定,真出了事还得买单。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纠纷判决结果占比图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纠纷判决结果占比图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动作

签约前,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应交易权限的公司章程节选,签约当日扫描存入公司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纸质版和正式合同一并归档。

履行过程中,若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对方公开说明的权限限额,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和整套交易资料放在一起留存。

发现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加盖公章的书面异议函,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给相对方,留存邮寄底单和对方签收记录。

都是实打实的动作,做了就能留证,没做真的容易吃大亏。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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