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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效力边界——以物业服务为切入视角

上周在立案厅碰到个阿姨,攥着皱成腌菜的物业服务合同,说电梯广告一年十几万收益全进了物业口袋,找过去人直接甩合同,说写了”业主不得对公共收益主张任何权利”,告到哪都没用。

我翻了两页合同。笑了。

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先给霸王条款画个精准的法律像

不是所有看起来不公平的条款都叫霸王条款,法律上有明确的标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核心表述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说白了,这条保护的不是弱者的情怀,是格式交易里被剥夺了协商空间的普通人的意思自治——你不能拿提前印好的合同,把本该属于我的东西直接划走。刚才阿姨碰到的条款,《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直接拿格式条款把这个权利抹了,本质就是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

小区物业公示栏霸王条款实拍图
小区物业公示栏霸王条款实拍图

合法和违法的边界,其实就差这一点

先拿最常见的公共收益条款说。

合法的条款长啥样?”公共区域广告收益扣除30%的运维成本后,剩余部分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分配,每半年公示一次明细。”——人家把收益的归属、分配规则、公示义务都写得明明白白,符合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哪怕你觉得30%的成本扣多了,那也是协商后的结果,不算霸王条款。

违法的条款呢?就是阿姨碰到的那种,”公共区域所有收益全部归物业所有,业主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直接把业主的法定共有权给排除了,百分百无效。

还有两种条款,看起来都不违法,但责任天差地别。

低风险的条款:”物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业主有疑问的可随时申请查阅。”——没有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就算业主后来觉得公示不够细,最多也就是要求补充,不会有什么额外责任。

高风险的条款:”物业每三年公示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业主不得提前索要。”——你说它违法吧?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确实没明确规定公示的最低频率,但它把业主的知情权压到了最低限,真闹到法院,法官大概率会认定这个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业主的知情权,物业不仅要补公示,还可能被住建部门约谈整改。

判断一个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的核心标尺,是它是否不合理地削减了相对方的法定权利或加重了其法定负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法条释义示意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法条释义示意图

法院到底认不认这些条款

法院到底认不认这些条款
法院到底认不认这些条款

我之前整理过2021-202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共筛出来12743件业主主动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案子,其中法院最终认定属于霸王条款、支持无效主张的比例是42.7%——说直白点,差不多每两个起诉的业主里,就有一个能赢。

2022年杭州某小区的案子,物业在格式合同里写了”业主逾期缴费超过7天的,物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业主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法院直接拿民法典497条判了无效,说物业没有供电供水的法定权限,这个条款直接排除了业主的基本生活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最高院的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里也明确,物业服务合同里免除物业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这个是统一的裁判标准,不是法官瞎判的。

说实话,真碰到霸王条款,别光吵架,照着做就行。

拿到物业服务合同的当天,把所有涉及收益分配、责任免除、违约条款的内容用荧光笔标出来,对着民法典497条的三种无效情形一条一条核对,有问题的当场要求修改,把修改后的签字版合同原件锁在家里的文件柜里。

每半年的最后一周,主动找物业要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要是对方推脱不给,直接发EMS挂号信索要,把快递底单和索要内容的截图存在手机的加密相册里。

真闹到要起诉的地步,直接带着之前留存的合同、快递底单、聊天记录,去物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立案,不用等业委会同意,业主个人就有权单独起诉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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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霸王条款的效力边界——以物业服务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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