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接了个加盟纠纷的咨询,当事人攥着个1分42秒的视频来找我,说是某品牌招商会上区域经理亲口说“加盟首年保底盈利10万”,现在亏了要索赔。我点开视频一看,背景音里前10秒还在说“这个保底是针对省会城市核心商圈的门店”,到了他录的片段,直接从“保底盈利10万”开始放。
哦,这哪能当证据用啊。
先给会议演讲录像做个法律精准画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明确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规则。这套规则保护的法益很明确:一是诉讼中事实查明的真实性,防止断章取义的证据干扰法官判断;二是平衡录制者的取证权和被录制者的名誉权、著作权。这里的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你作为参会者录了公开场合的演讲,哪怕没提前打招呼,只要没闯私密会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你要拿这个录像当证据,就得自证全程没剪、没改,对方只需要提出“这段录像缺了前面的前提”的合理质疑,举证责任就会全落到你头上。

两类录制行为的风险差得离谱
去年我代理过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承租方参会前就和主办方的招商专员说了要录全程,对方没反对,录的视频从主持人开场到散场全有,连后面提问环节有人问“是不是所有店都有这个保底”的内容都在,最后法院直接采信了这个录像,判了主办方退30%的招商费。反过来就是刚才那个咨询的当事人,偷偷录还裁掉了核心前提,这种录像不仅没法被采信,要是真提交给法院,搞不好还会被按妨害民事诉讼罚款。
别觉得都是录全程就没事,还有两种看起来都合法的行为,责任天差地别。一种是公司内部开全员会,HR录了CEO关于“今年全员普涨8%工资”的演讲,录之前只是在会场门口贴了个A4纸的录像提示,没挨个通知,录完的原始文件存在公司的办公电脑里,元数据显示的创建时间和会议时间完全对得上,后来有员工主张没涨薪,这个录像直接被法官采信了。另一种是参会者同样录了全程,没剪,但是录完之后他把手机里的原始文件删了,只留了自己用微信传过一遍的压缩版,微信传的文件会自动转码,修改时间也变成了传输的时间,后来打官司的时候拿不出原始载体,法官直接说这个录像的真实性没法确认,不予采信。
录制过程是否完整覆盖演讲的全部语义上下文,且是否留存可核验的原始电子数据载体,这是所有风险的唯一区分变量。

从1200多份判决里抠出来的采信规律
我之前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库检索了2021到2024年所有涉及“会议演讲录像”作为证据的民商事案件,一共1273份判决,里面只有412份的录像被法院采信,采信率刚过三成。这里面有个很有意思的规律:只要是拿不出原始录制载体,或者录像里有明显的剪辑痕迹的,不管内容多符合当事人的主张,几乎没有被采信的可能。
比如2023年有个物业服务纠纷的案子,业主录了街道开的协调会,会上物业经理说“今年的公共收益全用来补电梯了”,业主录的视频只有2分17秒,但是他拿不出录视频的那台手机,说手机早就丢了,只存了个百度网盘的版本,法院最后说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没法核实,没采纳。说实话,我碰到过好多当事人,觉得只要有个视频就行,根本不管什么原始载体,等到开庭的时候拿个转了三四手的视频出来,法官问他要原始文件,他掏都掏不出来,那能怪谁?
会议演讲录像的采信门槛,从来不是录了什么,而是你能不能证明你录的东西没被改过。
下次再碰到要录会议演讲的场合,参会前10分钟直接走到签到处的工作人员面前,口头告知“我要全程录像留存会议内容”,同时把这段对话用手机录下来,存到手机的本地相册里,不要同步到任何云盘。
录制的时候把手机的飞行模式打开,从主持人说“今天的会议正式开始”的那一刻就点录制,一直录到散场最后一个人走了再停,中途不要暂停,不要剪任何片段,录完的原始文件直接复制到一个专门的空白U盘里,U盘贴个标签写清楚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方名称。
真要用到这个录像打官司的时候,别自己用剪辑软件转格式,直接把装了原始文件的U盘和录视频的手机一起带到法院,当场给法官演示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的元数据,提前删了原始文件的话,谁也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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