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律己
法治论坛

人脸识别——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刚进小区门就被要求站在摄像头前抬头微笑,不录脸就别想进。太离谱了。说实话,现在人脸识别遍地走,谁出门还没被刷过好几次脸,可真碰到强制收集的,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该去哪说理。

人脸识别的法律画像

从部门法定性来说,人脸识别收集的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同时也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调整——该条核心要求是,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更不能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自然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可现实里,一边是收集方掌握技术、存储数据,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另一边是普通用户连自己的信息被传到哪都不知道,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原文书页截图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原文书页截图

同场景下的两类行为对比

去年我接触过两个小区物业的咨询,同样是装人脸识别门禁,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物业,贴了整整一周的公告,写清收集人脸只用来开门禁,数据存在小区本地服务器,绝不传给第三方,业主不想录脸的,照样可以刷原来的门禁卡进出,完全不影响回家。这操作没毛病。 另一个更绝,直接把原来的刷卡门禁拆了,要进小区必须录脸,不录连门都别想进,访客来了都不让登记。这不是违法是什么? 再说两个公司考勤的例子,都是用人脸识别打卡。一个公司明确说,不想录脸的可以申请密码打卡或者指纹打卡,待遇岗位全不变,只是换个考勤方式。这是低风险操作。另一个公司直接放话,不录人脸就算旷工,三天不录直接开除。这就是实打实的高风险。 说到这你肯定看出来了,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给信息主体提供了替代方案,是否保障了信息主体的拒绝权。就这么简单。

小区出入口人脸识别门禁设备实景图
小区出入口人脸识别门禁设备实景图

裁判文书里的实证观察

裁判文书里的实证观察
裁判文书里的实证观察

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了2021到2024年的公开判决,输入关键词「人脸识别 个人信息保护」,一共整理出112份生效判决,其中91份判决里收集方败诉。所有败诉判决的核心裁判理由,全都是收集方未保障自然人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与选择自由。刚好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才能收集。强制收集本身就踩了法律红线。

启动人脸识别项目前,把收集用途、存储方式、保存期限印成纸质告知书,让每个被收集人签字同意,签字原件放进带锁的档案柜,保管到停止使用人脸识别后满三年。
每个月抽查一次人脸数据存储情况,把抽查结果打印出来,由负责运维的人员签字归档,但凡碰到第三方索要人脸数据的请求,当场出具书面拒绝函,留底存档。
收到信息主体删除人脸信息的申请后,当场核对申请人身份,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彻底删除,让申请人签字确认删除结果,确认书归档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人脸识别——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www.zhoupulvshi.com/hunyin/3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