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合格,签了也白签
最常见的一种,就是签仲裁协议的人本身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说,你跟刚满16岁的小孩签了几百万的工程合同,合同里带了仲裁条款,人家未成年人签这种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协议,本身效力就有问题,仲裁条款当然跟着无效。还有那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也是一样。
实践中,很多人跟个体户签合同,本来个体户的经营者就是老人,已经糊涂了,子女拿了章出来签,这种只要能证明签的时候当事人没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仲裁协议就能认无效。

被逼签字的仲裁协议,本来就不作数
上个月刚帮一个朋友处理了这种事。他开小加工厂,给一个大厂供货,大厂拖了他大半年货款,最后对账的时候说,要拿钱就得签协议,协议里加一条,以后所有争议都要去大厂所在地的仲裁委,不签就一分钱拿不到。他没办法签了,转头过来问我,是不是以后只能去那边仲裁了。
我直接告诉他,这种就是胁迫,违背你的真实意思,直接申请认定无效就行。说白了,仲裁是自愿选的,连自愿都做不到,协议当然无效。哦对了,这里说的胁迫,不是说正常商业谈判里的“我不接受这个条件就不签合同”,那是正常的议价。那种拿你的合法利益要挟,不签就不给你本该拿到的东西,才叫法律上的胁迫。对不对?

约定不清或违法,大概率无效

这个坑,估计百分之八十的生意人都踩过。最常见的就是 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写什么“争议可向法院起诉,也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只要一方提出异议,基本都会被认定无效。说白了,仲裁和法院只能选一个,脚踏两条船本来就不允许。
还有就是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很多人以为仲裁委跟法院一样,每个区每个县都有,就写“争议由XX区仲裁委仲裁”,实际上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设,区里根本不会有,那约定自然无效。也有写错名字的,把“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写成“华南经济仲裁法院”,那根本没这个机构,当然无效。不过话说回来,要是写错了名字但能对应到具体存在的机构,也不会随便认无效,比如写“南京仲裁委”,大家都知道是南京仲裁委员会,那就没问题。
还有一种,约定的仲裁事项本身就不能仲裁。比如你把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这些身份相关的争议约定仲裁,仲裁委本来就不受理这类案件,那你的仲裁协议当然无效。仲裁只认财产类争议,这点千万别忘了。
很多人出事了才想起看仲裁条款,真遇到对方拿着无效仲裁条款去仲裁,你该怎么办?记住,一定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异议,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别拖着,等开完庭再提,法院就不会认了。说实话,最好的办法就是签合同的时候就把条款捋清楚,要么选明确的仲裁机构,要么就约定去法院,别整那些模棱两可的活,给自己找麻烦。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