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律所茶水间,碰到来咨询的李小姐。
她是已故张老头的亲侄女,手里攥着张老头去年签的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
一年前张老头中风半瘫没人照顾,住家保姆王阿姨主动提签协议:负责养老送终,百年后把老城区那套学区房赠给她。
结果才过了一年半张老头走了,李小姐跳出来说王阿姨根本没好好尽义务,要求解除协议。核心争议绕来绕去,全卡在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上。
法院认的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核心从来不是书面写没写
前年我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赵叔,是被继承人的远房侄子。
他们家签的协议,只模糊写了「扶养人负责照顾被扶养人」,半个字没提什么情况下能解除。
说实话,这就跟你买了短视频的版权授权,只说了你能用,没说你乱改侵权能不能收回去,性质其实差不多。著作权法管这叫违反了授权的核心义务,当然可以解除。
放在遗赠扶养协议里也是一个理,核心对价就是「你尽扶养义务,我给你遗产」,对价没了,自然符合解除条件。

三个错得离谱的认知,全踩在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的坑上

第一个坑,刘阿姨跟我说,我不就是偶尔缺一次班,至于解除吗?
刘阿姨给独居老周做扶养,协议说好住家24小时照顾,她偷偷跑去给儿子看孩子,每周跑三天,说自己只是偶尔不在。
她觉得小错不算,只有打了骂了老周才算达到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这完全错了。
核心义务没做到,哪怕没打骂,照样能解除。
第二个坑,张哥跟我说,我都交了养老院费了,凭什么说我没尽义务?
张哥是爷爷的亲孙子,协议说好他扶养爷爷,结果他把爷爷一扔养老院,大半年才去看一次,连爷爷换了主治医师都不知道。
他觉得我出钱了就是尽义务了,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错得离谱。
扶养是要人照料精神和生活,不是甩点钱就完事。
第三个坑,吴姨跟我说,协议没写解除条件,你们不能随便解除。
吴姨接了之前扶养人的班,照顾孤寡老陈,协议里确实没写解除条件,她就吃定了对方侄子不能提解除。
哪条规则说没约定就不能解除了?核心义务违反了,法定的解除条件本来就存在。
法官判案的真实裁量思路,我给你掏掏压箱底的

去年我代理的那个案子,主审法官的判决说理,我现在都存着。
他写:判断是否满足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核心看违约行为是不是动摇了协议的对价基础。
说白了就是,你拿了遗产的承诺,有没有拿出对应的扶养诚意?
小打小闹的瑕疵,比如今天忘了买牛奶,明天晚了一小时送饭,法官根本不会支持解除。
但要是你根本就没打算好好养,只等着老人走了拿房子,那别说协议没写,就算写得模糊,法官照样判解除。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扶养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仅仅是有些小疏忽,法院也不会轻易拂煞人家的付出。
法律从来不是死抠字眼,讲的是公平对价。
签协议前做三件事,比啥都强
第一件,把你在意的要求,直接写进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里。
王建国去年找我改协议,他要求扶养人必须住家、每月陪自己体检一次、离开本地不能超过三天,直接写进去,违反就解除。
后来真出了纠纷,法院直接按约定判,省了一堆麻烦。
第二件,每一次履行都留好记录。
张桂兰阿姨之前做扶养,最后被子女说没尽义务,她拿出每天给老人擦身的拍照记录、买药品食品的小票,法官直接驳回了对方的请求。
别觉得留记录生分,真闹起来,这就是你最大的靠山。
第三件,真要解除别拖着。
赵虎之前觉得对方没尽义务,碍于亲戚面子拖了三年,老人走了财产都过户了才想起起诉,现在想要回来,难比登天。
权利是要自己及时主张的,放久了就变质了。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房子,也没有不用干活就能拿的遗产。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