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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坑哭委托人,代理权滥用法律后果到底有多重?

十几年前我还在基层法庭当法官,门口蹲过一个穿黑布棉袄的老头,儿子在外打工欠了债,托远房侄子卖老家的宅基地房子,说好留十万给自己养老,剩下的还债。结果三十万的房子,侄子十六万就卖了,钱全揣自己腰包,老头连住的地方都没了。

从前打这种官司,县官怎么断?

别觉得代理权滥用是新问题,古人早就吃过亏,也定过规矩。 清代的时候,民间替人卖产、打官司的中介讼师就不少,坑委托人的事儿天天有。那时候律法里说的明白,代理人侵吞委托人财物,直接按盗赃算,先打四十大板,再把吞的钱一分不少追回来,情节重的还要流放,一点不含糊。 到了民国,现代代理制度起来了,乱象反而更多。不少讼棍拿着当事人的授权,一边收当事人的钱,一边跟对方串通卖消息,捞好处。那时候刚定的民法,直接把规矩写死:代理人越权坑人,所有损失自己全赔;要是和第三人串通坑委托人,双方连带赔偿,代理行为直接作废,干这行的还会被踢出公会,永远不能再吃这碗饭。
清代县衙处理代理人贪赃案判决书抄件
清代县衙处理代理人贪赃案判决书抄件

现在摊上代理权滥用,到底要吃什么亏?

说实话,放到今天,法律的核心逻辑其实没变,就是不能拿别人给的信任,干祸害别人的事儿。 真摊上代理权滥用,后果分好几种,每一种都够喝一壶的。 第一种,也是最缺德的,就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坑委托人,就像我开头说的那个老头的案子,侄子和买家串通压价,私下拿好处,这种情况法律直接认定代理行为无效,给委托人造成多少损失,代理人和买家连带赔,一分都跑不了。 第二种,叫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啥意思?你托我帮你卖房子,我自己偷偷买了,还压你一半价,这叫自己代理;或者你托我卖房,他托我买房,我两边吃差价,这叫双方代理,这种行为只要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合同直接可以撤销,差价损失全由代理人赔。 第三种,就是越权代理乱搞,你只给了我帮你收房租的权限,我直接签合同把你房子卖了,这种超出授权的行为,只要你不追认,根本不对你发生效力,卖房子给你造成的损失,全我兜着。 不过话说回来,也有人钻空子说,我就是不小心越界了,能有多大事儿?那你可想错了,只要给委托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哪怕你不是故意的,该赔也得赔,跑不掉。
基层法院民事代理权滥用纠纷庭审现场
基层法院民事代理权滥用纠纷庭审现场

老法官给你攒的避坑土办法

老法官给你攒的避坑土办法
老法官给你攒的避坑土办法
我干了十几年民事,十件代理权滥用的案子,八件都是熟人坑熟人,大多是当事人嫌麻烦,不上心,给了坏人可乘之机。给你攒了几个实操的土办法,都是从案子里磨出来的: 1. 开委托书的时候,一定要一条一条写死代理权限,别嫌麻烦签空白的“全权代理”委托书,很多人就是栽在这四个字上。 2. 不管代理人是亲戚还是多年好友,隔三差五就得问一句进展,别当甩手掌柜,真出问题早发现早止损。 3. 只要发现代理人跟对方私下暗通款曲,第一时间发书面通知撤销授权,所有聊天、通知记录都留好,别口头说一声就完了。 4. 真吃了亏别抹不开面子,该起诉就起诉,第一时间申请保全对方财产,别等对方把钱转完了,再哭着找执行。 说白了,代理权这东西,本来是给不方便出面的人搭的方便桥,到了坏人手里,就成了捅自己的刀。把丑话说在前面,把权限写在明处,比什么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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