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不认可,核心看这一点

法官判案,其实认这个理
我去年代理老林告一家施工单位,情况跟王阿姨差不多。 老林写了一万多字的噪音投诉,记录了一整年半夜施工的时间,还有自家老人被吵得高血压住院的病历,字字都是自己熬了好多个夜整理出来的。 被告的投诉专员偷懒,直接把老林的噪音投诉改了抬头就拿去给上级交差,连里面“施工方半夜偷着施工如同杀人放火”这句话都没改。 最后法院怎么判的?我给你念念法官写的判决原文,写实得很: “案涉噪音投诉虽为维权所用,但其对噪音发生时间、个人损害后果的记录与文字表达均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噪音投诉该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侵权成立。” 最后判了八千块,连老林请律师的钱都全额支持了。法官说,本来这类作品没有很高的市场定价,但你作为处理投诉的专业方,故意抄袭权利人的原创劳动,不该占便宜。
三条避坑,照做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