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5 06:12:24 分类:法律科普
去年春天,陈阿明找我来咨询的时候,裤脚还沾着老巷子拆墙的灰。
陈阿明攒了五年,周末只要有空就往待拆迁的老城区跑,专捡别人搬家扔在垃圾堆边上的旧相册、老照片。
去年他把整理出来的百张九十年代弄堂生活照,发在自己的个人公众号,没俩月涨了十万粉,还接了两个本地文旅的广告。
没高兴多久,法院的传票就寄到了他公司。
告他的是原相册主人的孙女,林晓。
林晓说,这些照片是她爷爷当年当文化馆干事拍的,著作权是她家的,陈阿明没经过许可就发出来赚钱,属于侵权。
陈阿明想不通,这东西都是别人扔垃圾堆的,我不捡过两天也被拉去填埋了,怎么捡拾物品还捡出官司了?
法官认的从来不是你说的“捡来的”
旧街区拆迁捡拾旧照片纠纷实拍
很多人跟陈阿明一个想法,捡来的东西,所有权都归我了,我想怎么捡拾物品就怎么捡拾物品。
说实话,这个错得离谱。
我给陈阿明举了个例子,你捡了人家扔的一本手抄本诗集,本子的纸是你的没错,但本子上写的诗,那还是原作者的,对不对?
著作权和载体所有权,本来就是两回事。
著作权法管这叫,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分离原则。
你拿到了载体,不代表你拿到了载体上作品的任何权利。
李婶上次来我律所喝茶,还说我捡了一张老地主家的山水画,挂我店里怎么了,犯法吗?
我说,你自己挂着欣赏没事,你要是印在菜单上捡拾物品赚钱,那就不一样了。
三个常见误区,大半人都踩过
三个常见误区,大半人都踩过
第一个误区,扔垃圾堆的就是无主,著作权一起扔了。
当事人王建国开了一家旧物馆,去年被告过一次,他当时拍着胸脯说,东西都扔了,就是不要了,我捡拾物品怎么不对了?
王建国错就错在,人家扔的是相册、是纸张、是画布这个载体,从来没说要扔上面的著作权。
扔载体不等于放弃著作权,这个是很多人翻船的核心点。
第二个误区,找不到权利人,就可以随便捡拾物品。
张航做短视频,专门捡拆迁区的旧物件拍,涨了两百多万粉。
他说,原主人都找不到了,我不捡拾物品这些东西也烂了,我挖出来让大家看,还做错了?
说实话,这个情面上说的过去,法律上不认可。
找不到权利人不代表著作权消灭,只要你拿这个赚钱了,哪天权利人冒出来,你该赔还是得赔。
第三个误区,我改了就是我的新作品。
林萌萌是做文创设计的,去年捡了一堆民国时期的老烟画,改了色调和构图,印在笔记本上捡拾物品。
她跟我说,我捡拾物品之后改了就是我的创作,关原作者什么事?
哪怕你加了再多自己的创作,只要核心的表达还是来自原作品,原著作权还在保护期里,你就是侵权。
法官判案,其实思路特别清晰
著作权载体所有权分离法律关系图
上个月刚拿到判决的那个案子,主审法官的本院认为写得特别接地气,我抄下来存着了。
那个案子被告叫赵晓东,赵晓东捡了一批老音乐家的手稿,整理出书捡拾物品卖了几万册。
法官写的:“捡拾物品本身不违反法律,公民尊重无主物的先占规则,但捡拾物品后公开发表、获利性捡拾物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权利人扔弃载体的行为,不能推定其同时扔弃了著作权。”
法官就看两点,第一,这个作品还在不在保护期,第二,你捡拾物品的行为,是不是为了个人欣赏学习,还是拿去盈利了。
说白了,你自己捡回家藏着看,天王老子也管不着你,你要靠这个赚钱,就得给人著作权人分钱,就这么简单。
不过话说回来,真要是作者死了超过五十年,那著作权就进入公有领域了,你随便怎么捡拾物品都没事,这个倒是不用担心。
给喜欢逛老巷捡旧物的朋友,说三个能直接照做的避坑方法,上周来我这听课的老周,就是资深捡旧爱好者,他把这三条记在本子上了。
只自己收藏欣赏,不发网上不赚钱,放心玩,不会有任何麻烦。
刘哥捡了四十年旧票证,贴了十几本册子,自己翻着乐,从来没人找过他。
要发网上或者接广告赚钱,先算时间,作者死了超过五十年的,放心弄,没超过的,尽量找权利人要授权。
真找不到人,别拿来盈利,最多发出来做公益科普,一定要标注原作者和来源,说清楚东西是捡来的。
阿凯去年就是这么做的,做了一期老照片的科普,一分钱没赚,也没人告他。
捡了价值比较高的成批作品,比如老画家的画稿、老摄影师的整批底片,花点钱找做知识产权的朋友,帮你查下著作权状态,别等赚了钱才翻船,得不偿失。
老吴去年就花了两千块做检索,避开了一个几十万的坑,他说太值了。
捡旧物捡的是情怀,别把官司捡进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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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潘家园淘货没人说,街头捡拾物品竟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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