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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紧急避险的法律基本界定

紧急避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原文写的明明白白: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它保护的是正在面临现实威胁的合法法益,多数时候是人身和财产权益。本质上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衡量,对吧?

中国刑法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对照表
中国刑法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对照表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我接触过两个非常像的案例,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下雨天货车司机在山路上开着车,迎面过来一辆小车占道超车,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司机不得已拐向路边,撞坏了路边果农的三棵果树。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由引起险情的小车司机承担。

第二个,一个个体户和隔壁店主闹矛盾,隔壁店主喊了两个朋友站在店门口骂,个体户说对方要打他,抢了门口路人的电动车骑车跑了,还把路人摔成轻伤。法院最后认定不构成紧急避险,定了抢夺罪。

你猜差在哪?关键区分变量就是危险是否正在发生且具有现实紧迫性。第一个案例里,撞车的危险已经贴脸了,不躲就要出人命,当然是紧急避险。第二个案例里,对方只是骂,没有动手的实际动作,危险还只是臆想出来的,当然不满足构成要件。

说实话,很多人出事了都拿紧急避险当挡箭牌,十个里头有八个卡在这一条上。

紧急避险现实危险案例对比示意图
紧急避险现实危险案例对比示意图

从司法数据看裁判尺度

从司法数据看裁判尺度
从司法数据看裁判尺度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全国紧急避险相关刑事生效裁判统计显示,1172份样本判决中,最终认定构成紧急避险的案件仅占18%,而不认定的案件里,超过六成都是因为不符合”现实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一要件,剩下的近三成,是因为避险超过了必要限度。

不过话说回来,法院的裁量尺度其实很统一,从来不会随意出其不意。只要确实是危险来了没办法,一般都能得到认可。

收到法院传票后,3日内把所有能证明危险存在的现场证据打印或刻盘,标注拍摄时间后提交给承办法官。
避险过程中优先保护生命权,避险完成后第一时间拨打110说明险情经过,在民警到场后做书面登记留存。
如果条件允许,面临危险准备避险前,用手机自带相机拍摄10秒以上的现场全貌视频,上传到个人加密云盘留存,不要只存在本地手机里。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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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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