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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规则的基本框架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调整的范畴,保护的是自然人附着在人身权益、特定人格物上的人格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说实话,很多人找我问的时候,开口第一句就是「我能要多少钱」,根本不知道法院怎么算。这里权利义务本身就是不对称的——只要你是被侵权一方,不需要你拿出医疗费发票证明你精神受损,只要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就能主张。

民法典侵权编精神损害赔偿条文原文截图
民法典侵权编精神损害赔偿条文原文截图

同类型案件的数额差在哪

同类型案件的数额差在哪
同类型案件的数额差在哪

我碰过两个几乎同类型的案子,都是商家盗用美妆博主肖像做商业推广。第一个案子里,商家刚把照片放上商品详情页,博主发了律师函,商家当天就撤了,整个侵权时长不到30天,只在淘宝一个渠道展示。第二个案子里,商家把博主照片放到了抖音、拼多多、淘宝三个平台,整整用了两年多,博主找上门还狡辩,直到起诉都没撤下侵权内容。

最终第一个判了八千元,第二个判了八万元。差了整整十倍。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长与影响范围

短时间小范围的侵权,不会造成扩散性的精神困扰,也没给侵权人带来多少额外收益,数额自然低。但持续侵权、跨平台传播,本质上是不断放大对受害人人格利益的侵害,法院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当然会把数额往上调。

就这么直白。对吧?

裁判数据里的公开逻辑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3年度人格权纠纷司法数据,在1247份公开的生效判决中,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权重占比从高到低依次是: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与持续时长、侵权人过错程度、受害人精神受损程度、侵权人获利情况。

很多人陷在误区里,觉得「我精神受了天大的委屈」就该多赔钱,其实不对。你说你委屈,得有客观载体啊。侵权人把你的隐私挂了三年全平台传播,这个就是客观的损害,比你空口说我天天睡不着觉要管用得多。

2020-2023精神损害赔偿裁判数额分布统计图
2020-2023精神损害赔偿裁判数额分布统计图

具体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事前签授权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人格利益的使用范围、使用起止时间白纸黑字写进合同正文,不要留模糊的空白条款,签完之后把合同原件扫描,同步存到个人移动硬盘和加密云端网盘,各留一份备份。

事中发现侵权的时候,当天就用司法部认可的电子存证平台对侵权页面做时间戳固化存证,不要先去找对方撕逼再想找证据,证据固定永远要走在沟通前面。

事后进入协商阶段,每一次协商达成的核心共识都要整理成一页书面文字,让对方签字确认,纸质版锁进文件柜,电子版扫描备份,不要只留口头承诺。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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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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